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報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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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29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報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中期報告摘要摘自中期報告全文,報告全文同時刊載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閱讀中期報告全文。 1.2 沒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中 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 1.3 周家琮董事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會議,特委托羅澤中董事出席會議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1.4 本報告期財務報告未經審計 1.5 公司董事長樊政煒先生、總經理孫仁孝先生、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薛培華先生聲明:保證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2 上市公司基本情況 2.1 基本情況簡介 2.2 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2.2.1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單位:(人民幣)元 注:報告期末至報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已發生變化,每股收益已按新股本計算。 2.2.2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元 2.2.3 國內外會計準則差異 □ 適用 √ 不適用 §3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3.1 股份變動情況表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股 前10名有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數量及限售條件 單位:股 注1:自股改方案實施后首個交易日2005年11月7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上市交易;上述三十六個月屆滿后十二個月內, 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新鋼釩股份的數量不超過新鋼釩股份總數的5%,且出售價格不低于3.63元(在公司2006年4月24日10送5股派1元時進行相應除權);如有低于減持價格的賣出交易,登記結算公司有權將賣出資金劃入上市公司賬戶歸全體股東所有。在遵守前項承諾的前提下,通過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新鋼釩股份總數的1%的,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方案實施后,除國家政策或主管部門另有規定之外,攀鋼有限持有新鋼釩股份的比例將不低于40%。新鋼釩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攀鋼有限增持的新鋼釩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轉讓不受上述限制。 注2:中國第十九冶金建設公司持有的新鋼釩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2005年11月7日)起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在遵守前項承諾的前提下,通過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新鋼釩股份總數的1%的,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3.2 前十名股東、前十名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3.3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4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4.1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 √ 適用 □ 不適用 §5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5.1 主營業務分行業、產品情況表 單位:(人民幣)萬元 5.2 主營業務分地區情況 單位:(人民幣)萬元 5.3 對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營業務 □ 適用 √ 不適用 5.4 參股公司經營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萬元 5.5 主營業務及其結構與上年度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6 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7 利潤構成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分析 □ 適用 √ 不適用 5.8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5.8.1 募集資金運用 □ 適用 √ 不適用 5.8.2 變更項目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5.9 董事會下半年的經營計劃修改計劃 □ 適用 √ 不適用 5.10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11 公司管理層對會計師事務所本報告期“非標意見”的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5.12 公司管理層對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非標意見”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的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6 重要事項 6.1 收購、出售資產及資產重組 6.1.1 收購或置入資產 □ 適用 √ 不適用 6.1.2 出售或置出資產 □ 適用 √ 不適用 6.1.3 自資產重組報告書或收購出售資產公告刊登后,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對報告期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 適用 √ 不適用 6.2 重大擔保 □ 適用 √ 不適用 6.3 關聯債權債務往來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人民幣)萬元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提供資金的發生額606,374.00萬元,余額31,574.00萬元。 6.4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 適用 √ 不適用 6.5 其他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清欠進展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6.6 原非流通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注1:自股改方案實施后首個交易日2005年11月7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上市交易;上述三十六個月屆滿后十二個月內, 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新鋼釩股份的數量不超過新鋼釩股份總數的5%,且出售價格不低于3.63元(在公司2006年4月24日10送5股派1元時進行相應除權);如有低于減持價格的賣出交易,登記結算公司有權將賣出資金劃入上市公司賬戶歸全體股東所有。在遵守前項承諾的前提下,通過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新鋼釩股份總數的1%的,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方案實施后,除國家政策或主管部門另有規定之外,攀鋼有限持有新鋼釩股份的比例將不低于40%。新鋼釩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攀鋼有限增持的新鋼釩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轉讓不受上述限制。 注2:中國第十九冶金建設公司持有的新鋼釩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2005年11月7日)起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在遵守前項承諾的前提下,通過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新鋼釩股份總數的1%的,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時間安排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諾股改但未能按時履行的具體原因說明 □適用 √ 不適用 §7 財務報告 7.1 審計意見 7.2 財務報表 7.2.2 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編制單位: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6月 單位:人民幣元 法定代表人:樊政煒 主管會計機構負責人:薛培華 會計機構負責人:回欽兵 7.3 報表附注 7.3.1 如果出現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有關內容、原因及影響數。 □ 適用 √ 不適用 7.3.2 如果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原因及影響數。 √ 適用 □ 不適用 本期合并報表范圍與上年度相比,本公司從2006年3月1日將新白馬礦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尚在建設過程中無影響。 7.3.3 如果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列示涉及事項的有關附注。 □ 適用 √ 不適用 股票代碼:000629股票簡稱:G新鋼釩公告編號:2006-15 權證代碼:038001 權證簡稱:鋼釩PGP1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知于2006年7月17日以書面形式發出,會議于2006年7月27日下午2:00在公司辦公樓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應到董事9名,實到董事8名,周家琮董事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會議,特委托羅澤中董事出席會議并代為行使表決權。監事和高管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之規定。經與會董事審慎討論,本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下列議案: 一、審議并通過了《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董事會部分成員的提案》,由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洪及鄙先生已退休,不再擔任公司董事,提議余自甦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呈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任期至本屆董事會屆滿(2007年5月14日)。 本議案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二、審議并通過了《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選舉公司董事長的議案》,洪及鄙先生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選舉樊政煒先生為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本議案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三、審議并通過了《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半年度報告》。 本議案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四、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提呈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1、根據公司實際情況 《章程》第一章第三條增加一款“2006年4月24日,公司實施分紅送股,向全體股東每10股送5股,公司總股本由1,698,898,874股增至2,548,348,311股,其中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份為1,236,045,396股,占總股本的48.50%,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為1,312,302,915股,占總股本的51.50%。” 2、根據公司實際情況 《章程》第一章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98,898,874元。” 修改為: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48,348,311元。” 3、根據公司實際情況 《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九條增加一款“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實施分紅送股,向全體股東每10股送5股,公司總股本增加為2,548,348,311股,其中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份為1,236,045,396股,占總股本的48.50%,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為1,312,302,915股,占總股本的51.50%。” 4、根據公司實際情況 《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條“公司現有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698,898,874股,其中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為824,075,826股,占總股本的48.51%;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為874,823,048股,占總股本的51.49%。” 修改為: “公司現有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2,548,348,311股,其中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為1,236,045,396股,占總股本的48.50%;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為1,312,302,915股,占總股本的51.50%。” 5、依據《通知》第二十一條 《章程》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 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 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修改為: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轉股導致公司股本增加;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6、依據《通知》第二十三條 《章程》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修改為: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7、依據《通知》第二十八條 《章程》第三章第三節第二十九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修改為: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依據《通知》第二十九條 《章程》第三章第三節第三十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修改為: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9、依據《通知》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 “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修改為: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依據《通知》第九十六條 《章程》第五章第一節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獨立董事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修改為: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獨立董事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11、依據公司實際情況 《章程》第五章第二節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八款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和本章程其他條款的情況下,在單筆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范圍內,審批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在審批該等事項時,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非關聯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修改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和本章程其他條款的情況下,在單筆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范圍內,審批公司的風險投資、向金融機構申請及使用授信和辦理借款等融資業務、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在審批該等事項時,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非關聯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董事會可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將單筆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范圍內的向金融機構申請及使用授信和辦理借款等融資業務的職權授予總經理行使;” 本議案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五、審議并通過了《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辦法》。(詳見www.cninfo.com.cn) 本議案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六、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召開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公司決定于2006年8月18日上午9:00在四川攀枝花市攀鋼文體樓召開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本議案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樊政煒先生簡歷 樊政煒先生,1948年出生、本科學歷、工程管理碩士、研究員。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攀枝花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樊先生畢業于武漢科技大學,1971年至2003年在武鋼工作,歷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勞資處工資科科長、人事部工資科科長、勞資處副處長、處長、武鋼興達公司經理、武鋼公司非鋼管理部部長、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武鋼武漢冶金公司董事長、武鋼海南公司董事長,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兼工會主席等職。樊先生2003年進入攀鋼集團工作,歷任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攀枝花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 樊先生在國企改革、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在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工運活動等方面經驗豐富。2002年獲湖北省勞動模范稱號。 余自甦先生簡歷 余自甦先生,1956年12月出生,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余先生1982年進入攀鋼集團,歷任攀鋼鋼鐵研究院鑄造室副總工程師、技術經營部生產部主任、實驗廠廠長;攀鋼(集團)公司機動處副處長、鋼研院院長助理;攀鋼(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副主任、生產計劃處處長;攀鋼(集團)公司副總經濟師兼銷售處處長、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部經理;攀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攀鋼集團成都無縫鋼管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等職。 余先生長期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在企業管理、鋼鐵生產工藝及技術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2005年獲四川省勞動模范稱號。 股票代碼:000629股票簡稱:G新鋼釩公告編號:2006-16 權證代碼:038001 權證簡稱:鋼釩PGP1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通知于2006年7月17日以書面形式發出,會議于2006年7月27日下午3:30在公司辦公樓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應到監事5名,實到監事3名,張治杰監事、劉偉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會議,會議由劉新會主席主持。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之規定。經與會監事審慎討論,本次會議就下述事項形成如下決議: 一、審核并通過了《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半年度報告》。 本議案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二、審核并通過了《關于修改〈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同意提呈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本議案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三、審核并通過了《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辦法》。 本議案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碼:000629股票簡稱:G新鋼釩公告編號:2006-18 權證代碼:038001 權證簡稱:鋼釩PGP1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下午2:00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于2006年8月18日上午召開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召開會議基本情況 1、會議時間: 2006年8月18日上午9:00 2、會議地點: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鋼文體樓 3、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4、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 5、出席對象: (1)、2006年8月11日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二、會議審議事項 1、《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董事會部分成員的提案》; 2、《關于修改〈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三、現場股東大會登記辦法 1、登記手續:凡出席會議的股東請持本人身份證、深圳證券賬戶或法人單位證明(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證、委托人深圳證券賬戶和授權委托書)辦理出席會議登記手續。異地股東可用信函或傳真方式登記。 2、登記地址:攀枝花市東區向陽村新鋼釩公司辦公大樓318室董事會秘書處 郵編:617067 傳真:(0812)3393992 聯系電話:(0812)3393695 3392889 3、登記日期: 2006年8月15日至8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出席會議者食宿及交通費用自理。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授權委托書 授 權 委 托 書 : 茲全權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委托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持股數: 委托人股東帳號: 受托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委托日期: 證券代碼:000629證券簡稱:G 新鋼釩 公告編號:2006-17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