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單位未按時交納投資者保護基金須付滯納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5:35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源之一的新股申購凍結資金數量近期屢創新高。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通知,強調各繳款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否則將按每日0.03%的比例向保護基金公司支付滯納金。
以去年《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和證監會、財政部《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實施時間為界,這次《通知》進一步明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應將自2005年7月1日以后產生的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及各主承銷商應將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產生的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劃入指定賬戶。
據本報信息中心統計,以最保守的統計口徑,即凍結時間為4天、年利率為0.99%計算,去年以來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超過3億元。
《通知》要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上發行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擔任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立驗資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下發行申購凍結資金及其利息收入。
《通知》明確,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劃入證券交易所,而是由中國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銷商直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今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后10個工作日內將應交納資金劃入指定賬戶;中國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銷商應當在銀行每季結息日后5個工作日內將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劃入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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