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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財可募集外匯投資境外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25日 05:35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今后,證券公司可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境內募集可自由兌換的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規定的金融產品。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可以不設申購上限,但是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
的總資產,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此次發行股票的總量。證券公司可以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投資于本公司擔任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單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對此類證券的投資,不得超過計劃凈值的7%。

  以上信息是昨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征求意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所明確的。經過近兩年的試點,證監會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梳理,并對相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細則》規定,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對于計劃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獲得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授權程序的批準,并根據投入資金所承擔的責任如實扣減公司凈資本額,扣減后的凈資本額及各項風險指標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的規定。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于我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證監會核準發行的其他證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債券,不得用于買斷式回購;計劃的投資組合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高流動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以保持計劃的流動性。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獨立于計劃管理人或者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由托管機構保管。計劃管理人、托管機構因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計劃資產不屬于清算財產。同時,計劃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取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或者損失賠償作出承諾。

  《細則》要求,計劃管理人應當為每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設定清晰的清算路徑和資金劃轉渠道,保證風險管理與控制部門能夠對其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監控。計劃管理人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獨立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推廣機構、登記結算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計劃份額轉讓事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境外投資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記結算方式,由證監會另行規定。(《細則》見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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