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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打非開始總動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1:05 《理財周刊》
提要: 本刊報道“華鼎”事件后獲得了出乎意料的反響,大量的電話、信件等匯集到編輯部。今天我們刊出“華鼎”事件的后續報道,一方面匯總監管部門在報道后的“打非”行動,另一方面通過兩位上海股民3年來的維權行動探討這樣一個問題:對付無良證券中介、咨詢機構,如何用法律討回公道? 本刊“華鼎悲劇”一文刊出后引起監管高層重視 本刊記者/江南 就在《理財周刊》第272期刊登3位小股民自述“華鼎”悲劇的封面文章,揭露深圳華鼎財經收取高額會員費、推銷子虛烏有的“原始股”及“股票終端王”等行為后,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里,記者就得到了證監會和公安等部門陸續開展證券“打非”行動的消息。 深圳端掉三個非法證券窩點 2006年7月,深圳證監局聯合工商、公安等部門對深圳市民泰君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方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3家涉嫌從事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公司及個人進行快速打擊和嚴厲查處。 據參與執法行動的《中國證券報》記者描述,民泰君安投資顧問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打電話給客戶進行盤中指點收取費用。經執法人員詢問,發現這些以專家身份給投資者指點投資秘訣的業務員,都是公司臨時招聘來的,沒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很多人甚至從未接觸過證券業務。 而易方通投資顧問公司的業務范圍也差不多,從事回答股民問題的業務員根本沒有任何經驗和資質,有的人的“工資”就是每天一個盒飯。 深圳市天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跟上述兩家不同,它涉嫌非法代理買賣陜西幾家非上市公司股票。“這些機構和個人,口頭承諾未上市公司即將要上市,描繪公司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等,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投資者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深圳證監局有關人士描述道。 對于上述3家涉嫌從事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公司,執法當局已經當場責令其停業整頓并且接受進一步調查。深圳證監局、深圳市工商局再次提醒投資者,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非法證券經營網點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在不具備證券期貨咨詢資格的公司進行證券期貨咨詢業務等行為屬于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不受法律的保護。依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股票轉讓必須在合法的場所進行。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至此,今年以來深圳市治理的非法證券經營公司就達9家。 本刊記者隨后致電深圳證監局詢問相關事宜。一位工作人員回答:“這次聯合行動的取締對象是經營范圍和工商登記不符等非法經營行為,而華鼎的問題不在這里,因此沒有被列入行動范圍。但是如果它的確有違法經營的行為,證監局以及相關部門不會坐視不理。” 不過這位人士強調:投資者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損失自擔。 證監會“打非”總動員 記者獲悉,7月12日下午,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召開會議。會議的主要議題就是對目前非法售賣原始股現象進行總結,并對下一步嚴打工作進行了部署。 知情人士向媒體透露:“證監會將出臺相關‘打非’通知,專門規范和打擊這種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此次查處重點將落在深圳、北京、上海、西安四個城市。” “證監會新成立的發行監管二部,也就是‘非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制訂相關規范措施,希望能堵住這一政策盲點,從根本上打擊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上述人士表示。 據相關專家介紹,非法發行是指未經依法核準發行證券的活動,《證券法》中的規定是,“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就已有的案例來看,這些被推銷的公司絕大部分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即使極少數最終到境外上市,大多也是到美國較低層次的OTCBB或粉單市場掛牌,這兩個市場的企業大多質量較差。另外,非法發行的受害者,大多為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低收入階層,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對投資者進行教育的迫切性。 “一些機構現在賣原始股的都打著‘證券咨詢’的幌子,因為這樣就屬于證監會核準的業務范圍。不知情的購買者往往跟他們簽訂的合同也是‘咨詢費’而不是購買‘原始股’。公司企圖通過這種手段規避‘非法發行證券’的罪名,但在新的監管體系下,這種方法難以奏效了。”知情人士透露。 年初,國務院通知要求,證券監管部門除正常受理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請外,暫不受理其他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就是在等待上述配套規則的出臺。發行監管二部的成立,無疑填補了對非上市公司監管的缺位,對于遏制非法發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規定,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但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前者如何會同后者進行取締,沒有明確。 非法發行證券的四大特征 ①一是公司或公司股東編造將要在國內甚至國外上市,業績優秀、回報豐厚,其設立和發行證券行為已獲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以股東轉讓股份的方式變相公開發行證券。②二是轉讓都是通過沒有證券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采用公告、廣播、電傳信息、電話、說明會等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方式進行,帶有明顯的傳銷性質。③三是在推銷時,用公司股權已經在相關機構托管等說辭誘騙投資者,但實際上推銷者所說的股權托管只是基于民事協議的自主行為,并無法定效應。④四是推銷的公司往往是異地的。 證券咨詢業務有規可依 一些不良證券中介、咨詢機構收取高價會員費等行為發生在證監會等部門展開聯合打非活動之前,那是否意味著它逃脫在法律之外呢?事實并沒有這么簡單 證監會頒布的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無疑是投資者的一大保護傘。 《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會員制機構只能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會員(超出此范圍的會員為“異地會員”),不得招收異地會員。 顯然,在今年1月1日后招收的異地會員均為非法行為。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會員制機構應當具有清晰的股權結構和最終控制關系,禁止通過控制或共同控制多家機構開展會員制業務;5%以上股權發生變更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會員制機構應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 第十條又規定:會員制機構應在注冊地以法人名義開立或指定唯一的專門用于收取咨詢服務費用的銀行存款賬戶和唯一的專門用于存儲風險準備金的銀行存款賬戶。 而在記者的采訪中發現,一些機構賬號混用,時而讓會員打錢進“財經”的賬戶,時而進“網絡”的賬戶,甚至打進私人賬戶,有嚴重的違規嫌疑。 該法規第十九條更是明確規定:嚴禁會員制機構及人員在開展會員制業務時有下列行為(三)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或以“免費贈股”等營銷方式招攬業務;(四)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包括以推薦的個股市場表現代替推薦的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而這些薦股手法屢屢出現在被我們批露過的工作人員的口中,幾乎所有來投訴的小股民都是受了“高收益”的誘惑從而上當。 當然,這些公司的托詞以及借口不外乎:“你有沒有我們工作人員給你打電話的錄音啊?”其實,這種說法也是不成立的。 《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會員制機構應建立起有效的客戶營銷及咨詢服務的錄音確認制度,在每個客戶的服務開通時,以錄音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并留存營銷過程的錄音及客戶認可“盈虧責任自負”的錄音或其他有效確認文件,供發生糾紛時備查。也就是說,糾紛中需要提供錄音證據的一方根本不是股民,而是“華鼎”以及其他會員制股票資訊機構。 記者看到《暫行規定》之十五條為:對于投訴率高、投訴量大或未對客戶投訴及時處理的機構,監管部門將予以重點關注,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記入監管檔案。 我們殷切地盼望,深圳以及國家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這一條行政職責,還小股民一個公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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