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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十名律師建議設立投資者保護協(xié)會及援助基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8:55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常慶 無錫報道 建議盡快成立投資者保護協(xié)會及小投資者法律援助基金會,為小投資者提供訴訟費、律師費等資金援助,在日前召開的“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律師維權團的成員們發(fā)出上述呼吁。 在研討會上,維權團成員還就該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被告人、虛假陳述實施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等達成基本共識。今后如果證券市場有新的維權案件發(fā)生,“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的全體成員將自動成為新的維權團成員,目前其規(guī)模已由成立之初的30名律師發(fā)展到目前的59名。 誰將有資格起訴? 虛假陳述實施日和虛假陳述揭露日的確定,是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的主要疑難問題,它涉及到誰有資格起訴,索賠標的和索賠時效等起訴關鍵問題。因為有權利提起訴訟的投資者要具備以下條件:科龍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后買入該公司股票、并在科龍公司虛假陳述揭露日后才賣出或繼續(xù)持有且遭受實際損失的投資者。 對于虛假陳述實施日,維權團成員的看法較為一致:為科龍公司2002年年報公布之日(2003年4月4日)。而對于虛假陳述揭露日,有四個可能的日期,律師們的看法不盡相同: 2004年8月11日———郎咸平質(zhì)疑科龍的報道發(fā)表之日; 2005年5月10日———科龍公司公告其因違反證券法被中國證監(jiān)會查處之日; 2005年10月13日———新華社受權發(fā)表中國證監(jiān)會調(diào)查科龍公司違法行為報告之日; 2006年7月5日———科龍公司公告中國證監(jiān)會對其做出處罰之日。 維權團召集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認為,2005年5月10日比較恰當,科龍公司在該日公告其被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調(diào)查,證明市場傳言科龍公司做假帳問題存在,符合相關司法解釋對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規(guī)定“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fā)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福建方圓統(tǒng)一律師事務所王建徽律師表示,司法解釋中對虛假陳述揭露日的定義仍有不明確之處,作為索賠分水嶺的揭露日應具有“揭露內(nèi)容導致該證券交易量增價跌,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這一本質(zhì)特征。由于虛假陳述揭露日需要法院認定,因此他說,不能把寶都押在2005年5月10日這一天,在起訴準備過程中可以放寬一些,讓更多的投資者有資格參與起訴。 河北功成律師所薛洪增認為,如果從揭露的實質(zhì)內(nèi)容看,把2005年10月13日,也就是新華社受權發(fā)表證監(jiān)會調(diào)查科龍公司違法行為報告之日作為揭露日更為恰當。 可能的被告 根據(jù)維權團成員達成的共識,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的被告可以為:廣東科龍電器股份公司、德勤華永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等法人或自然人。目前,中國證監(jiān)會已對科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顧雛軍也已被批捕,科龍作為虛假陳述實施者,被列為被告毫無疑問。而把板子打向作為中介機構的德勤,律師們更多的是在考慮賠償能力問題。 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李震仲律師表示,科龍在整個格林柯爾系中扮演的就是一個提款機的角色,說到底它是最大的受害者。目前,資不抵債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僅有的存量資產(chǎn)大多已被債權人查封,對其賠償能力并不樂觀;而起訴德勤可以讓受害股民切實拿到賠償?shù)腻X。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認為,科龍公司的前董事、前高管等也可列為被告。這些自然人的賠償能力很強,而且他們要想不賠,會對公司施加影響,推動公司賠付。 提高起訴積極性 宋一欣預計,今后兩年該案包括A股、H股投資者在內(nèi)的原告可能將達1000人以上,以平均每人10萬元起訴金額計,估計起訴總標的將達1億元左右。不過許多律師告訴本報記者,目前前來聯(lián)系的投資者還不多。投資者起訴積極性不高,大都是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這幾年來,證券民事賠償經(jīng)常面臨著起訴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審理、審理不判決、判決難執(zhí)行、對共同訴訟設置種種障礙等。 從1996年劉中民訴渤海集團案開始,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已走過了十個年頭,大約有1萬名投資者做了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原告,其中約有1千名原告通過和解或判決獲得了全部或部分賠償。主動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沒有超過權利受到損失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總人數(shù)的10%,起訴總標的沒有超過投資者可計算損失總額的5%。 為促使投資者積極參與證券民事賠償,律師們建議,盡快建立投資者保護協(xié)會,類似消費者保護協(xié)會,引入“訴訟擔當”制度,直接代表投資者起訴侵權行為人;推動重新修訂虛假陳述民事賠償?shù)乃痉ń忉專∠爸脳l件限制和系統(tǒng)風險的提法;推動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引入仲裁制度。 為減少投資者經(jīng)濟上的后顧之憂,北京中高盛律師所倡儀,應成立小投資者法律援助基金會,為小投資者在資本市場維護自身權利提供援助,特別是提供提起訴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在投資者獲賠償時,償還此款,但不得營利。 另外,有律師表示,除在廣州中級法院起訴科龍和德勤外,近期還將選擇一個小標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院單獨起訴德勤。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nèi)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jù)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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