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并購政策演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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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22日 02:58 經濟觀察報 | |||||||||
1995年9月,國務院頒發有關文件規定: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辦法頒布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外資被明令禁入中國A股流通市場。 1999年8月,國家經貿委頒布《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雖然明確了外商可以參與購買國有企業,但審批之復雜令并購困難重重。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做了原則性規定。 2002年7月1日,《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規則》、《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規則》正式實施。 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出臺。 2002年11月4日,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明確規定相應原則、條件和程序,暫停多年的外資并購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啟動。這標志著外資收購境內上市公司進入了實質性實施階段。 2002年11月7日,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通過托管銀行投資于境內A股市場。 2002年11月8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規定了國有企業(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資轉讓國有產權、股權、債權和資產,或者接受外資增資,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政策。 2003年3月7日,外經貿部、國稅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原則、程序、審批作出了相關規定,為外商收購境內企業股權或認購增資或增發股份,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后購買并運營境內企業資產,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后以該資產作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等形式投資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 2004年底,商務部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近的一次商務部頒布此目錄。 2005年1月和4月,外管局分別頒發了“11號文”與“29號文”,使外資投資者海外退出之路被堵,但年底又頒布了“75號文”,使得海外上市又變得通暢。 2005年12月31日,五部委聯合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7月7日,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副局長宋和平表示,“外資并購中國裝備制造業及其他行業龍頭企業是近年來中國在對外開放中面臨的一個新問題,我們應當立足長遠,全面規劃,在保持對外開放基本方針,積極引進國外的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同時,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加大對外資并購中國重點和關鍵產業骨干企業的監管力度。”宋和平是在就美國凱雷公司收購徐工機械一事發表評論時做出上述表示的。 本報記者 李利明 尹先凱 整理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