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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績預測更正公告(等)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2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證券代碼:600728 股票簡稱:*ST新太 編號:臨2006-020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績預測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公司2006年4月29日發布的四屆十六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中,鑒于公司第二大股 東遼寧省大連海洋漁業集團公司已與外國投資人簽定了股權轉讓協議,如果該協議得以盡快批復、實施,借助重組帶來的資源和效應,公司的債務問題、資金難題、業務發展問題有望得到解決,逐步扭轉公司虧損的狀況,因此預計2006年公司中期業績為微利。現經公司測算,對以上預測作出更正如下:

  由于公司第二大股東遼寧省大連海洋漁業集團公司向外國投資人澤明有限公司轉讓股權事項尚未完成批復、尚未實施,公司債務、資金問題尚在解決過程中,因此公司2006年半年度業績仍將小幅虧損,具體虧損金額將于2006年8月25日2006年半年報中公告。

  第二大股東股權轉讓事宜目前仍在等待遼寧省國資委批復過程中。

  特此公告。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1日

  證券代碼:600728

股票簡稱:*ST新太編號:臨2006-021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廣州新太新公司)向廣州金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鵬集團)購銷手機合同糾紛一案,因公司原董事長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擅自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協議》,公司亦被列為共同被告。

  2006年3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訂購合同書》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因此無效;但法院同時認為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與廣州金鵬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還款《協議書》,涉及我公司名義擔保(為原董事長未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同意私自簽訂),雖然所涉款項源自無效的借款合同,但被告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承諾還款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判定廣州新太新公司立即歸還所欠款項1700萬元及利息(從2004年8月12日開始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本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公司對此項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以上事項已于2005年3月22日、2006年3月1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公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公司上訴作出審理,對本公司上訴主張《訂購合同書》、還款《協議書》無效予以支持;對因《訂購合同書》、還款《協議書》無效不具有締約過錯予以駁回。原一審判決認定主合同《訂購合同書》無效后,認定基于終止《訂購合同書》而簽訂的還款《協議書》有效,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粵高法民二終字第97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判決做部分改判,判決內容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四)項,判定:廣州新太新公司向金鵬集團清償欠款1700萬元及利息(從2004年8月12日開始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駁回金鵬集團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三)項為:本公司對廣州新太新公司依上列判項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后,在承擔賠償責任范圍內,有權向廣州新太新公司追償。

  一審案件受理費101410元,二審受理費101410元,合并共202820元,由廣州新太新公司負擔172397元,本公司負擔20282元,金鵬公司負擔1014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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