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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龍、德勤民事賠償案的幾個問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3:05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常慶 中國證監會7月5日對科龍電器(000921)、顧雛軍等人虛假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至此,“科龍證券民事賠償案”訴訟戰正式打響。本周六(22日)“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法律問題研討會”將在江蘇無錫市召開,對此案疑難法律問題及會計、審計、證券分析等問題的研討,也將提升為對科龍投資者維權的法律服務。本報記者日前就相關問題采訪了科龍德勤維權團召集人宋一欣律師。 問:在科龍民事賠償案中,虛假陳述揭露日是如何認定的? 宋一欣(以下簡稱宋):在此案中,確定虛假陳述揭露日是一個難點。目前有四個時點可供選擇,一是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在上海質疑顧雛軍,第二天見報并已引起巨大爭議;二是2005年5月10日,科龍電器公布該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證明市場傳言科龍做假賬問題存在,該日之后,科龍電器因其違反證券法被中國證監會查處而導致市場成交量巨幅增加、成交價巨幅下跌;三是2005年10月13日,新華社受權發表中國證監會調查科龍公司違法行為報告,使得虛假陳述問題得到進一步證實;四是2006年7月5日,科龍電器公告中國證監會對其做出處罰。但筆者以為,2005年5月10日比較恰當,雖然虛假陳述揭露日最后需要法院認定,但是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虛假陳述揭露日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內發行或播放的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所以,“首次”是十分重要的含義。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到該日后是否引起股票價格和數量大幅變化的因素,這是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的反映。 我建議,根據新《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應盡快修訂已經實施幾年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應當考慮取消前置條件文件,將中國證監會處罰決定等文件,作為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時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條件文件,其重要程度由法院判定。同時,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義確定得科學些,使之與證券市場價格和數量的驟然變化相聯系。 問: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中,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宋:無論《證券法》還是司法解釋,對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并不很明確,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訂司法解釋,以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及其范圍,協調好相關中介機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與司法解釋的銜接。在明確區分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中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同時,應當明確中介機構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最高賠付比例和賠付責任(共同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一般責任等)。筆者認為,中介機構的賠付責任應當是部分共同責任。考慮到審計責任只是會計責任的補充,會計責任是先手,審計責任是后手,后手不能代替先手的實際情況。因此,在今后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中,應修改并明確規定起訴中介機構的,必須連帶起訴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機構,防止會計責任方故意轉嫁法律責任。但訴訟管轄地應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選擇為準,而非現行司法解釋限定的,起訴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訴訟管轄地必須在上市公司所在地。 考慮到審理中介機構虛假陳述行為的難度和專業性,應當提高相關法院審理的專業化程度。法院對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進行審理時,應實施專門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委員會成員可以邀請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鑒定,必要時可以邀請被鑒定單位的市場競爭者代表參加,而且特別應當根據《審計準則》關注工作底稿、操作程序和責任范圍的確定;實施專家陪審員制度,以提高審判的公信力、專業性和公正性;允許原被告雙方提供專家證人發表專業意見,也允許原被告雙方當庭對司法鑒定的結論對鑒定人進行質證。 問:H股股東可提起訴訟嗎? 宋:過去,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的起訴投資者主要集中在流通A股股東,也有少數流通B股股東(如錦州港案),此次,科龍電器案為流通H股投資者的維權提供了機會和可能。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上市公司,不但境內上市的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可以提起訴訟,而且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股東也可以提起訴訟。 事實上,截至目前,科龍電器總股本為99200.6563萬股,其中,已流通股份為65409.0808萬股,占總股本的65.94%。這當中,流通A股為19450.1000萬股,占總股本的19.61%,流通H股為45958.9808萬股,占總股本的46.33%。其余為非流通股(境內法人股)33791.5755萬股,占總股本的34.06%。從中可以看出,在流通股中,流通H股是大頭,科龍電器、顧雛軍、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等發生虛假陳述行為后,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是流通A股投資者。事實上,流通H股投資者同樣是虛假陳述的受害者,也應當是科龍電器案的當事人。因此,沒有理由把流通H股投資者忽略掉。 由于科龍電器尚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虛假陳述行為尚不構成對非流通股股東的影響。事實上,有些非流通股股東本身就是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人,是未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可能的被告。 問:投資者提起訴訟需注意哪些事項? 宋:科龍電器民事賠償訴訟可以起訴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科龍公司;顧雛軍等原董事、高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失職的原監事會成員和獨立董事;進行審計的審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等。廣大權益受損的科龍A股或H股投資者提起訴訟,訴訟的被告中若涉及科龍電器,則應當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訟的被告若不涉及科龍電器但將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列為第一被告的,應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從2006年7月5日起二年內有效。 但可以起訴科龍電器等的投資者是有限定的,其應具備如下條件:2003年4月4日(虛假陳述實施日)科龍電器2002年年報公布日后買入科龍電器股票、并且在2005年5月10日(虛假陳述揭露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且經計算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投資者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身份證、護照等);股東卡復印件(香港聯交所或深圳證交所);經證券公司或營業部蓋章的載明買賣科龍電器股票并受到損失的交易記錄單或對賬單。 如果讀者還有疑問,可與本報編輯部聯系,我們將對問題集中匯總,在下期“讀者熱線”作答。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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