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資格有門檻 查詢服務系統合同不可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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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4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期貨公司須與絕大多數投資者簽署查詢服務系統使用合同 □本報記者 吳蓓拉 雖然日前正在討論的股指期貨的制度設計前所未有地吸引了整個市場的關注,但決定股指期貨能否順利推出不僅在于金融期貨制度設計是否達成一致,更在于期貨市場的基礎
記者昨日獲悉,期貨市場重要的基礎性配套措施之一———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能否普及使用是股指期貨推出的先行條件,絕大多數客戶簽署《投資者查詢服務 系統使用合同》也是一家期貨公司是否具備金融期貨業務資格的重要條件。 某期貨公司日前接到轄區證監局下發的通知:為進一步發揮保證金安全存管系統和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的作用,證監會期貨部將把是否與絕大多數投資者簽署補充協議(即《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使用合同》),且簽約投資者權益總額是否達到期貨公司投資者總權益的90%以上,作為期貨公司是否具備金融期貨業務資格的重要條件。希望各公司高度重視與投資者簽署補充協議的工作,進一步加大力度提高簽約率。 股指期貨無疑將會給期貨公司帶來數以萬計地新客戶,如何履行通知義務成為期貨公司必須直面的難題。根據現行規定,期貨公司要及時向投資者報送交易結算結果并獲得客戶確認,追加保證金通知和強行平倉通知也必須及時發送到客戶手上,否則一旦出現糾紛或者造成客戶損失,期貨公司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期貨公司只能靠通過打電話、發傳真等方式發送上述通知,通知義務負擔極其沉重。顯然,期貨市場上目前的客戶通知方式難以適應股指期貨推出后大規模增加的客戶群體。 推出股指期貨必須破解目前期貨公司通知義務難題,而投資者主動查詢客戶保證金監控中心提供的查詢系統不失為一劑良方。根據目前期貨公司的《期貨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使用合同》,期貨公司客戶在交易期間和客戶持倉期間,應每日登陸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主動接收期貨公司發送的交易結算報告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文件,并且視為期貨公司就此履行了《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交易結算報告和追加保證金等通知義務。 利用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通知投資者將較為有效地解決期貨公司的通知義務難題,使期貨公司能從容應對股指期貨業務帶來的客戶群體大規模的增長。深圳金瑞期貨總經理姜昌武表示,這種安排還能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贏得投資者的信任,為期貨公司帶來大客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