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化證券市場有必要聯動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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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4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何鵬 刑法修正案(六)的通過標志著證券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相銜接的全方面、多層次、立體化的法律控制機制終于成功構建。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教授接受上海證券報采訪時表示,為了更有效地防控證券違法行為,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高效快捷”的部門聯動執法機制。
聯動執法有法可依 劉俊海說,證券監管部門聯動執法的主要內容,是指在涉及資本市場的 各種性質和領域的執法主體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落實有關的制度安排,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通力合作。 “新《證券法》第185條明確了證監會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其他有關機關應當配合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但是實際上,與資本市場上1300多家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執法部門還有很多家,為了方便有關單位獲取違法線索、監控違法行為、優化執法效果,有必要在更廣的范圍內建立部門聯動執法機制。” 劉俊海解釋說,企業的“不誠信”行為可能由于觸犯多種法律“禁區”而納入不同部門的監管范圍,如工商部門可能掌握其欺詐消費者的信息,海關掌握偽造單據、違法出口退稅的證據,國資委了解國有資產流失的動態,財政部門了解會計作假的資料,稅務部門熟悉透漏稅的情況等等,而現實中,工商部門對于關聯公司的股權關系、登記設立的一些情況可能比證券監管部門更加熟悉。 “建立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既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又可以便于證券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違法線索,堵塞執法死角。而從法理上講,所有的執法部門都是在執行國家的公權力權利,都要對國家公共利益負責,所以在整合多種執法信息的基礎上建立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在理論上不會有障礙。”劉俊海強調。 國外經驗可供借鑒 放眼國外,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不論選擇什么樣的監管模式,都在其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了協調合作機制。 據了解,國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常有三個層次的安排。第一個層次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協調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國、德國和韓國,或由法律作出原則性要求,如英國。 第二層次是在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明確具體的職責分工、信息的收集與交流及工作機制,如澳大利亞開發了服務于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局和國家編制統計數據等三方需要的統計報告體系,由審慎監管局具體運作,另兩家機構根據需要使用相應的數據和信息。 第三層次是在操作層面上作出一系列安排,實際運作這一協調合作機制,如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局交叉參加對方理事會(董事會)。如英格蘭銀行負責金融穩定的副行長兼任金融服務局理事會的理事,金融服務局主席兼任英格蘭銀行理事會的理事。 近年來,我國在推進聯動執法方面也作了很多努力。2003年6月初,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聯合起草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的備忘錄。2002年3月,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成立證券犯罪偵查局,該局和證監會稽查局合署辦公。 “無論國外還是國內,目前的合作多限在金融監管部門之間進行,為了加大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執法力度,有必要在借鑒這些成功的制度安排的基礎上,擴大參與部門的范圍。”劉俊海認為。 通力合作實現“無縫對接” 針對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劉俊海認為,部門聯動執法機制至少應該建立以下制度。 首先是構建信息共享平臺。確定各類違法信息應該由誰收集,并如何進行交流和共享,同時開發一套既能滿足資本市場監管需要,又能減輕相關部門負擔的統一的數據報送系統,讓各部門以最低的成本高效地獲取數據和信息。 其次,建立證券、保險、銀行、海關、稅務、財政、工商以及公、檢、法等多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的聯席會議,分享執法經驗,進行整體的資本市場執法部署,并針對資本市場的疑難案件,充分論證商討,研究違法案件的新趨勢。 第三,建立更高層次的協調機構,統一指導更多部門的聯動執法,并通過合署辦公、人員交流等形式開展工作,聯合執法檢查,合作處理案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