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證監會等監管機關負有查處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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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3日 08:17 每日經濟新聞 | |||||||||
宋一欣 律師 華鼎膽子夠大的,證監會在2005年12月12日已經頒布了《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會員制機構不得招收異地會員,并且不能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代炒股票也是不允許的,再說了,22萬元,會費也不能這樣收呀。參照暫行規定對比華鼎的行為,最起碼也能挑出三五條不法行為。
我認為只要華鼎的行為觸及了違法二字,證監會等監管機關查處的責任就不容推脫。如果有詐騙嫌疑或者集資詐騙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應交由公安機關來判定,如果個人的被騙資金達不到公安機關規定的最低限度,他們也可以合并起來集體起訴,只要構成犯罪,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就義不容辭。 證監會頒布的辦法中也規定“不允許通過參與衛星電視等公共媒體欄目,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外招收異地會員”,在這事件中電視臺也有一定的責任,電視臺有審查和監管的責任。 暫行規定出來以前類似的事情確實較多,而且很多都不了了之了。自從去年年底出臺相關政策以后,這些機構紛紛收斂了自己的行為,華鼎還敢如此操作比較少見。 總的說來,我認為是因為存在了多個不足才導致了此事件,雖說有關部門沒有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充當傳播渠道角色的廣播電視沒有盡到監管責任,也有投資者投資教育力度不夠的原因。 祝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