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發行和證券經營橫行 發行監管二部填補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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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3日 05:34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近期股市回暖,加上新股上市的暴利,直接誘發了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猖獗。據監管部門介紹,最近情況非常嚴重,投資者舉報增加,一些地方甚至引發了群體性上訪事件,如任其發展,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
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橫行,令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迫切性大大增加,加大“打非”力度已是當務之急。 非法發行四大特征 從字面上理解,非法發行是指未經依法核準發行證券的活動,《證券法》中的規定是,“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就已有的案例來看,一般呈現四大特征:一是公司或公司股東編造將要在國內甚至國外上市,業績優秀、回報豐厚,其設立和發行證券行為已獲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以股東轉讓股份的方式變相公開發行證券;二是轉讓都是通過沒有證券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采用公告、廣播、電傳信息、電話、說明會等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方式進行,帶有明顯的傳銷性質;三是在推銷時,用公司股權已經在相關機構托管等說辭誘騙投資者,但實際上推銷者所說的股權托管只是基于民事協議的自主行為,并無法定效應;四是推銷的公司往往是異地的。 實際上,這些被推銷的公司絕大部分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即使極少數最終到境外上市,大多也是到美國較低層次的OTCBB或粉單市場掛牌,這兩個市場的企業大多質量較差。另外,非法發行的受害者,大多為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低收入階層,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投資者教育的迫切性。 同時,非法發行又是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產生的根源,后者也有突出的表現形式。比如,沒有證券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為牟取暴利,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以未上市公司股東代理人財務顧問等身份,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全國各地開設各類銷售網點。又如上面提到的股權托管,是一些機構為獲取非法收益,為投資者出具所謂的股權托管證,客觀上為非法證券經營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從而加大了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迷惑性。 “發行監管二部”填補監管缺位 新《證券法》實施之前,證券監管部門只負責上市公司和經其批準成立的中介機構的監管,而對于未上市股份公司未經核準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中介機構未經批準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等違法行為,其執法主體在法律上不夠明確。據悉,正在籌建中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即發行監管二部,將定位于境內所有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今后將出臺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對發行、轉讓、登記、托管、結算、持續監管等環節逐一規范。 年初,國務院通知要求,證券監管部門除正常受理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請外,暫不受理其他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就是在等待上述配套規則的出臺。發行監管二部的成立,無疑填補了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缺位,對于遏制非法發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規定,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但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前者如何會同后者進行取締,沒有明確。 據悉,涉嫌非法發行的企業,如陜西喜登輝公司、三八婦樂公司、四維高科公司、江蘇常州如意公司、江西皇家股份等,有的正在接受調查階段,有的則已進入司法程序。 業內人士認為,打擊非法證券經營活動,涉及地方政府,涉及對許多未上市股份公司行為的監管,涉及對各地的股權托管機構行為的規范,涉及工商、公安等諸多部門之間的配合,單純依靠證券監管部門的力量顯然難以徹底有效地解決。從過去幾年的“打非”實踐看,地方政府是“打非”的中堅力量,證監、公安、工商密切配合、協同作戰,是“打非”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制度保證。 參與非法買賣不受法律保護 提高投資者識別和防范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行為的能力,是“打非”工作的重要環節。行騙者正是利用了投資者,特別是中老年散戶投資者,不熟悉發行企業狀況和境外多層次市場運作規則,以及“一夜暴富”的心態,才屢屢得手的。 監管部門特別提醒,投資者買賣未經證監會核準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未經證監會批準,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屬于非法活動,一經發現,將予以取締。 不管怎樣,投資者提高自身法制意識是關鍵。《證券法》、《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去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通知明確,未經國務院批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不能擅自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利用現有交易平臺提供證券轉讓服務。 到目前為止,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屬于經國務院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以外,國務院沒批準過其他任何證券交易場所。 另外,按照現行規定,各地以產權交易的名義設立的產權交易中心不得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否則將違反證券法第196條的規定,屬于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相關人士提醒:“對于目前一些地方產權交易中心的‘打擦邊球’的行為,要注意規范,不要成為非法發行及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平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