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盧曉平
昨日,中國保監會在廣泛征求業內意見的基礎上印發了《關于加強對保險機構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監管若干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應將其長期股權投資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該《通知》建立了三項監管制度:保險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制度;保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重大財務決策、事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制度;保 險公司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財務報告的定期報告、外部審計和監管審核制度。
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表示,《通知》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游離于監管之外,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規范其發展。《通知》的發布填補了監管空白,使保險業統一歸口的財務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
二是隨著保險公司獲準以其資本金或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證券以及境外保險機構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多,長期股權投資開始成為保險公司一般資金運用行為之外的重要財務活動。《通知》的出臺標志著對保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日常監管機制的建立。
三是《通知》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監管要求體現了并表監管的基本原則,為我國下一步實施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并表監管創造了基礎條件。該負責人還表示,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去年底已經啟動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研究項目,目前項目進展順利,明年將出臺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從而完全實現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并表監管。
按照《通知》規定,各保險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送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其中,境外保險機構的財務報告應分別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境外機構所在國(地區)會計準則編制。
保監會建立三項制度加強監管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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