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黑手 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最高可以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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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7日 09:16 證券日報 | |||||||||
□ 本報記者 潘紅敏 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高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責任:最高可判7年。 “非常好!”對于新刑法169條“掏空上市公司罪”的規定,萬科董事長王石如此評
對此,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顧肖榮作了更為詳細的解讀。“背信,即違背信任,又稱為違背任務,在日本刑法中有違背任務罪(或稱為違背信任罪),主要是針對證券、期貨犯罪的。法案第9條提到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法案第12條提到了‘違背受托義務’,這些都有違背信任、違背任務的含義,但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完全等同于國外的違背任務罪。” 顧肖榮認為,法案第9條是對刑法第169條的補充。 刑法第169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實這也是一種背信行為,只不過其主體和行為都有局限性。 而第169條之一(即法案第9條)就不同了:1.其行為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就突破了刑法第169條“國有公司、企業”的限制。2.其行為的對象是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還包括債權、債務、擔保等。這就突破刑法第169條的“國有資產”這一種形式。3.其行為的樣態也有法案第9條列舉的六種之多,突破了刑法第169條的“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的限制。 “刑法修正案(六)在界定‘掏空’上市公司行為的表現形式上加了一個兜底條款,即‘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明確表示,“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郎勝明同時指出,刑法修正案(六)頒布后,對以前的上市公司“掏空”行為能否適用的問題是有研究空間的。他認為,盡管法律堅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鑒于有些罪行是具有持續性的,譬如掏空行為還在持續存在,因此“并不是絕對不能適用的。” 另外,修正案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形成了事前預防、事中制約、事后制裁相結合,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相銜接的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法律控制機制。 在證券期貨領域,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產、虛假信息披露等行為,一直是困擾市場發展的頑疾,一些大案、要案更是讓投資者損失慘重,市場誠信環境也受到嚴重損害。盡管監管部門動用了各種監管手段,但伸向上市公司的貪婪之手仍然沒有斬斷,券商挪用客戶資產的行為也仍頻頻發生。 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六)的正式通過,無疑將標志著違法違規者逍遙的日子將不復存在。他們的背信行為,今后將通過刑事制裁予以更嚴厲懲處。無疑這對于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凈化市場環境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