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趨嚴 赴美上市遭遇監管考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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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7日 05:43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盧懷謙 紐約報道 “屋漏偏逢連夜雨”,剛剛渡過納斯達克摘牌危機的UT斯達康,最近又遇到了“行賄事件”的考驗。 UT斯達康日前在披露第一季度業績下滑的同時還向投資者承認,公司相關人員涉嫌
《反海外腐敗法》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于1977年制定,并經過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是限制美國公司和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的行為。 20世紀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國公司向美國證交會承認,它們對外國政府官員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付款總額高達30多億美元。在這些公司中,名列《財富》500強的有117家。 1998年,美國再次修訂《反海外腐敗法》,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的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行為也納入該法管轄范圍。《反海外腐敗法》規定,犯罪者最高可被判5年監禁,對公司的罰款額最高可達200萬美元。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 從今年7月15日開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國企業,都必須執行《薩班斯-奧克斯利法》。這樣一來,44家在美上市的中國內地公司(納斯達克28家、紐約證交所16家)將面臨更大的壓力。 2001年以來,安然公司、世通公司造假丑聞曝光,美國參眾兩院迅速出臺了公司改革法案———《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即《薩班斯-奧克斯利法》)。 該法加強了上市公司內部約束體系和經營控制者(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自我約束機制,一旦財務報表被證實存在違規不實之處,首席執行官將面臨10年到20年的刑期和100萬美元到500萬美元的罰款。 據介紹,404條款是《薩奧法》中最難操作、最復雜、耗費成本最高的一個條款。條款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內部控制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像產品付款時間這樣的細節,而且對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據國際財務執行官組織對321家企業的調查,美國大型企業第一年實施404條款的平均成本超過460萬美元,其中包括3.5萬小時的內部人員投入、130萬美元的外部顧問和軟件費用及額外審計費用。通用電氣公司表示,404條款使公司內控成本高達3000萬美元。 嚴法嚇退海外公司 正因為《薩奧法》對美國上市公司的監管幾近苛刻,很多海外公司對美國這塊昔日上市融資的熱土退避三舍。該法出臺后,全球最大的10筆IPO(首次公開招股)中僅有中國人壽保險選擇了美國,中國企業到紐約證交所上市的步伐明顯放慢。2005年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中國企業,只有無錫尚德一家,融資額不足4億美元。 就連紐約證券交易所首席執行官約翰·塞恩自己也承認,對于考慮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來說,《薩奧法》是一個嚴重威脅。納斯達克首席執行官鮑勃·格雷菲爾德近日也表示,希望明年國會及其他相關機構能修改《薩奧法》,特別是404條款,以免矯枉過正。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