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范業務 讓投資者享受專業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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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7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新形勢下規范證券經紀業務行為筆談(二) 整頓“銀證通”,規范證券經紀業務 □平安證券
近一段時間,一些人對有關部門叫停銀證通頗有微辭。一些投資者認為,使用銀證通炒股便宜省事,既節省了傭金,又省去了投資者在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跑來跑去的麻煩。雖不能說投資者的抱怨完全沒有道理,但投資者不能一味貪圖便宜方便,而要正確認識銀證通業務的利弊,體會管理層叫停銀證通業務的良苦用心。其實,銀證通業務 既與新修訂的《證券法》相抵觸,也不利于投資者享受專業化的證券投資服務,確實有必要進行整頓規范。 一、“銀證通”業務模式與現有法律相沖突 “銀證通”業務模式參與主體包括:投資者、證券公司、銀行。其基本的業務運作流程是: 第一步,通常證券公司與銀行之間先簽署《銀證通合作協議》,將部分證券業務如投資者身份及資格審核、開銷戶、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證券交易指令身份確認、資金二級清算、開戶資料保管等業務委托給合作銀行辦理。 第二步,根據《銀證通合作協議》的約定,銀行全權代理證券公司辦理投資者(已經在銀行開立儲蓄賬戶)證券帳戶的開戶、簽署《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證券公司將事先已蓋好章的協議,交銀行柜臺)的等申請,投資者通過銀行柜臺設定通過銀行電話系統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的交易密碼。 第三步,投資者通過銀行電話端下達證券買賣指令,銀行負責客戶交易密碼的驗證,證券公司受到銀行發來的指令后發送到交易所,完成證券交易。 第四步,交易成功后,證券公司根據證券結算登記公司的交收數據,將清算交收數據發送給銀行,由銀行負責完成各投資者的二級資金清算交收。 從上面分析的業務運作流程看,“銀證通”業務其中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法律關系,即: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投資者與銀行之間的資金保管關系、證券公司與銀行之間的部分證券業務的委托代理關系。那么這些層面的法律關系是否合法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任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是《證券法》規定的合格證券經營機構特許經營范圍,是受法律保護的。作為資金儲蓄管理機構的銀行依法管理客戶的儲蓄資金,也是合法合規的。因此從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及投資者與銀行之間的資金保管關系這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來看,應當與現行法律不存在直接的沖突。 那么問題是出在哪兒呢?毋庸置疑,問題出在證券公司將部分應當由其自身辦理的、屬于《證券法》特許證券公司經營的部分證券業務,委托給商業銀行來辦理,這樣就直接違反了新修訂的《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證券公司與銀行之間的部分證券業務的委托代理關系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首先,新修訂的《證券法》第6條明確規定,除非國家另有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應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業務機構分別設立。而“銀證通”業務模式中,銀行直接參與辦理如開戶、交易、資金清算等證券業務,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模式下,“銀證通”業務模式顯然違背了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次,證券業務屬于特許經營,正如證券公司不能辦理儲蓄存款業務一樣,根據新《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币虼恕般y證通”業務模式中,銀行未經中國證監會的許可,直接參與證券業務的經營,并從中取得收益,與《證券法》的第122條規定直接沖突。 第三,“銀證通”業務中,由銀行負責投資者證券賬戶的開戶及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銀行提供證券交易申報并負責證券交易資金的二級清算等,這些代理行為違背了《證券法》第111條、第112條有關規定。根據《證券法》上述兩條規定,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交易規則提出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第四,在“銀證通”業務模式下,投資者的證券開戶資料原件一般都由銀行保管,這不僅違反了《證券法》第147條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等各項資料”的要求,從整個層面,證券公司就存在違反《證券法》的過錯。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一旦因證券交易委托代理糾紛涉訴,由于不能提供有關案件的原始證據,從而加大證券公司敗訴的法律風險。 二、銀證通業務模式不利于投資者享受專業服務 對客戶而言,由于銀行網點的數量優勢,銀證通客戶確實享受到了不少便利之處。但與此同時,銀證通業務模式使得客戶難以享受到證券公司的專業化服務。 由于銀證通收費低廉,客戶價值相對較低,證券公司在提供專業服務時,其服務成本不能超出其客戶價值,因此銀證通客戶從證券公司獲得的服務往往有限。從目前的服務情況來看,多數證券公司對銀證通客戶的服務往往僅限于提供交易通道,提供的增值服務很少。客戶往往享受不到證券公司專業人員的研究成果,大多依靠自身的判斷或者聽消息來決定證券買賣。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龐大,交易品種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復雜,如果沒有證券公司的專業化服務,投資者想要取得理想的投資收益將是十分困難的。而作為一個投資者,入市買賣證券,目的是為了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節省交易成本和交易是否便利則是其次。 長遠看,隨著ETF、LOF、權證等創新品種在交易所的陸續上市,投資者可投資的品種、手段更加豐富。而且,交易所交易產品創新進度較以往大大加快,不久的將來,股指期貨、股指期權、股票期權等衍生品也有望相繼面市。面對日益復雜的產品,投資者必須借助專業的投資指導,證券公司的專業化服務將發揮重要作用,這也是銀行渠道難以提供的。 另外,交易所產品創新力度的加強和創新品種的日漸豐富對交易系統在支持差異化交易機制功能方面提出了迫切需求。上海證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統即將于明年年初上線運行。對差異化交易機制的支持,即根據市場中交易品種的不同特性采用不同的交易機制,是該系統作為創新交易系統的顯著特點。由于交易所的系統只與證券公司連接,投資者無法從銀行獲取直接的交易渠道。 三、銀證通業務模式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升 “銀證通”業務模式除了無法使客戶享受證券公司的專業化服務外,還容易混淆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責任,并使證券交易效率降低。 銀證通模式下的業務流程關系是“投資者———銀行———證券公司”,在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增加了新的參與者———銀行,投資者和證券公司是通過銀行而建立的間接的業務關系。由于銀證通客戶在銀行開戶,沒有直接跟證券公司發生聯系,客戶只知道銀行不了解證券公司。而銀行往往并不能提供證券公司所能提供的其他服務,客戶的證券資產如果出了問題不知道找誰。如果銀行不能把客戶資料及時移交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無法把一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客戶,如不能及時發布證券交易信息、提示交易風險等等,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 另外,“銀證通”在系統安全性、交易和清算效率等方面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一般來說,由證券公司直接發起的交易委托,其委托指令直接從證券公司到交易所與登記結算公司。而銀證通交易模式下則需要將證券公司的委托交易系統與銀行的委托交易系統進行對接,其交易指令大多是由銀行端發起的,在交易通道上多了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迂回的過程。由于傳導環節增加,導致交易時間延緩,也增加了系統的不穩定性。在行情特別火爆的時候,“堵單”事件更是屢屢發生,系統無法接受投資者的委托指令,要買買不到,要賣賣不出。在行情瞬息萬變的情況下,投資者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在清算交收方面,由于增加了證券公司與銀行之間的數據交換和清算交收過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證券公司的清算效率。 四、證券公司才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合法代理人 銀證通取消了,投資者怎么辦?很顯然,投資者應該直接到證券公司及其所屬營業部進行開戶和交易。《證券法》第111條明確規定,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委托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蹲C券法》第12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由此可見,證券公司,也只有證券公司才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合法代理人,投資者只有與證券公司發生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才會受到《證券法》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有人說,銀證通炒股,資金存放在銀行,安全有保障。其實,投資者直接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交易,資金安全一樣有保障。為了方便投資者,各證券公司在保證金存取方面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為便捷的銀證轉帳服務,投資者可以便利地將資金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帳戶和銀行其它帳戶之間進行劃轉,方便快捷。而且由于投資者用于證券投資的保證金帳戶單獨開立,專款專用,與客戶的其它銀行資金分開,有利于投資者更好的進行資金管理,合理使用資金,控制風險。 總之,我們在評判有關方面停止銀證通業務的時候,不能僅僅從一些表面現象做簡單的判斷。銀證通雖然增加了投資者的一些交易便捷,但是,由于銀證通業務既與新修訂的《證券法》相抵觸,又不利于投資者獲得專業的證券投資服務,以獲取更高的投資收益,因此有關方面整頓銀證通業務是必要的。銀證通業務停止之后,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直接開戶交易不僅受到法律保護,而且能夠享受證券公司的專業化證券投資服務,何樂而不為? 如何看待銀證通叫停 □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繼山東叫停銀證通業務之后,深圳市的多家證券公司已經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委托銀行為投資者辦理銀證通業務,深圳市各大銀行也于日前開始停止辦理銀證通業務。繼深圳正式叫停銀證通業務之后,北京、上海、廣東、山東、湖南、武漢等地陸續宣布將停止銀證通業務,重慶則以將手續費調高3倍以上的市場方式來變相叫停銀證通。這對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必然產生影響,也讓我們再次思考未來的經紀業務發展趨勢。 銀證通業務的由來 銀證通業務是指投資者直接將在商業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作為證券保證金賬戶和清算賬戶,通過商業銀行的委托系統,或通過證券公司的委托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和辦理資金清算交收的一種業務,其前身就是“存折炒股”。 銀證通剛面市時,被各方視作市場自發出現的創新產品,尤其是在2000年后股市低迷的幾年里,“銀證通”更成了銀行與證券公司實現雙贏的有效工具。有評價稱,“銀證通”一方面可讓證券公司利用銀行的客戶資源,為自己吸引來更多的客戶,另一方面,銀行也可借助證券公司的投資信息和渠道,為客戶提供更好的理財服務,雙方由此形成良性互補。但隨著銀證通業務的迅速發展,銀行在該業務中占據的主動權和數據掌握量越來越大,這不但使證券業在分業經營環境下遭受強大的銀行業的競爭沖擊,還加大了證券監管的難度。 銀證通叫停的法律依據 其實,這項業務從未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正式認可,一直處于無法律法規依據的運行狀態。證監會早在1999年就下發了《關于禁止“存折炒股”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42號),明確禁止開展類似的業務。 2006年5月8日證監會發布149號文件———《關于落實<證券法>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紀業務有關行為的通知》。我們知道,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是新《證券法》落實年,依據新《證券法》第6條、44條、111條、112條、147條的規定,監管部門要求進一步落實《證券法》,對證券經營機構提出5個“應當”———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自己的合法營業網點嚴格審核投資者開戶資料并為其代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理審核投資者開戶資料或者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自己的合法營業網點直接與投資者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不得委托其他機構辦理簽訂證券交易協議;應當以自己獨立的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完整的證券交易委托申報業務流程,不得通過或借助其他機構的業務系統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委托申報;應當完整履行資金清算交收責任,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理完成全部或部分資金清算交收;應當完整、妥善保存證券投資者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清算記錄并依法為客戶保密等。 按照一般的做法,銀證通業務是銀行和券商雙方發起模式,客戶的開戶是在銀行網點辦理,交易則可以通過證券公司委托交易平臺和和銀行的電話銀行及網上銀行進行證券委托交易與查詢,客戶資金是直接從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劃入證券公司交易清算賬戶,股票賣出后資金自動回到客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實際上,此時的銀行已承擔了券商的大部分功能。很明顯,銀證通業務與《證券法》以及149號文件相背離。同時,銀證通業務使銀行過多參與到證券經紀業務中,成了準券商,這也造成監管困難,容易引發部門爭議。 貫徹執行《證券法》 叫停銀證通業務的意義 第一,《證券法》要求客戶必須到證券公司的合法業務網點開戶,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嚴格審核投資者開戶資料并為其代理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1、客戶提供的信息資料、錄入證券公司柜面系統的信息資料、保存在證券公司的客戶開戶實物資料包括影像資料相一致,保證“實名制”的落實,防范客戶資產體外循環,這是客戶資產安全和證券公司風險防范的第一基礎工作;2、證券公司可以與客戶建立直接對應關系,通過審查客戶,了解其資信狀況和證券投資偏好,在此基礎上為其提供相應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實現證券公司作為中介機構的功能,同時也實現對客戶權益的保障;3、有利于客戶了解證券公司,明確是證券公司在為其提供證券服務,一旦有業務需求或業務糾紛,客戶可以找到明確的責任主體。 第二,證券交易委托協議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委托,明確與證券公司之間業務和法律關系最基本的文件,是保障投資者證券交易的基礎,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作為專業機構,證券公司在與投資者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時,應當向客戶進行條款解釋和相應的輔導,以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委托其他機構代理簽訂協議,證券公司就沒有盡到向投資者充分提示證券投資風險和進行證券投資基礎教育的基本職責,投資者權益也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證。 第三,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獨立的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完整的證券交易委托申報業務服務,才能真正防范風險,保障投資者權益。1、委托申報過程是證券公司發揮交易前端風險控制的過程,證券公司要在這個過程中根據客戶的資產、資信狀況判斷其申報的買賣品種是否能夠進行,如果通過其他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證券委托申報,證券公司就無法充分發揮前端風險控制功能,導致客戶、券商業務風險頻發;2、證券交易系統具有很強的業務特殊性,其基本特點是能夠在安全的基礎上瞬間處理大量信息流,其它行業的業務系統沒有這種業務的特殊性。一旦通過基它行業的業務系統進行委托,在行情火爆的情況下,其它行業的業務系統就會制約投資者的下單速度,既不能保證投資者的基本權利,又易引發券商、客戶和其它行業的業務和法律沖突;3、業務系統和業務品種是直接相關的。證券市場業務品種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對證券公司的業務系統提出了復雜的要求,而其它行業的業務系統難以支持或進行及時的系統改造而跟進,防礙了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為。隨著證券市場的產品創新的深入進行,這一矛盾將更加激化。只有通過證券公司的交易系統完整進行委托,才能保證交易行為全面、迅速、安全、高效地實現,出現問題,也有利于明確證券公司的責任,防止多方推諉,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四,只有由證券經營機構完整履行資金清算交收責任,才能達到證券交易風險控制和資金清算交收責任相統一,對投資者、其它機構才是真正的保護。清算是委托交易的下一個業務環節,是根據委托交易指令完成的交易而產生的投資者收付資金和各類證券的需求數據明細。證券公司要結合投資者的委托指令對清算數據進行確認,為下一步的資金和證券的交收做準備。如果清算由其它機構代理進行,投資者委托交易的成功與否就難以得到確認,引發各類業務風險。交收是根據經確認的清算數據,完成投資者各類資產的轉移過戶,完成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資產交收者也是風險真實承擔者。如果交收由其它機構完成,證券公司就不再承擔業務風險,而由其它業務機構承擔,直接導致證券行業風險向其它機構體系傳遞,與最基本的商業運作規則相矛盾。 銀證通叫停對券商也是機遇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國內混業經營的長期趨勢已然明朗,銀行業在資本規模、經營網點、技術手段、人才儲備等諸多方面都遠遠領先于證券行業,是證券業的潛在致命對手。同時,雖然銀證通杜絕了券商挪用保證金,但也使得券商的客戶資料轉移到了銀行之手,這對于券商的生存權無疑是一個不小的威脅。再說,讓擁有超越券商現有交易技術手段的銀行承擔券商的部分功能,不啻為其由準券商發展為超級券商大開方便之門,這對于券商更是一個極大的競爭壓力。 其實,銀證通對證券行業的不利之處早已被發現,只是廣大投資者比較喜愛這種投資通道,為了業務競爭,各證券公司還是大力發展銀證通。該業務叫停,倒是能讓證券公司更好地反思在其中的得失,規劃長遠的競爭發展模式。 銀證通是我國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突然叫停當然會有一定的影響,但我們也不必過于擔心。首先,銀證通業務已經發展了8年,多數可能和潛在的客戶基本都已加入進來,它不會再對市場競爭格局產生決定性作用。其次,由于是全行業停止銀證通新業務開發,原先的相關客戶業務暫時還保留并通過改變程序繼續操作,所以,單個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市場占有率并不因此發生直接的變化,只是經紀業務增長率和長期規劃會有影響,特別是銀證通業務比較發達的證券公司。最后,雖然銀證通被叫停,但監管部門依然積極鼓勵證券公司進行業務創新,在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我們一定還有其他方法繼續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開發業務。 面對銀證通叫停,證券公司必須積極應變,一方面改革銀證通模式,使之合法;另一方面積極完善業務開拓和管理體系,提升競爭力。 銀行和證券公司是金融體系兩大體系———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主體中介機構,有著投資模式、業務品種、客戶資源各自的優勢和互補關系,銀證合作開展業務是大勢所趨。合作能夠帶來雙贏,但與強大潛在對手的合作,就需要保持自己的特點和長處。借此叫停的機會,證券公司應該積極變革和完善相應的業務拓展和管理體系,充分發揮證券公司的專業優勢,如投資分析能力。同時,還要進一步改善客戶管理系統,保密客戶資料,為客戶提供全面專業的服務,防止客戶流失到合作方或競爭對手方,并使客戶數量不斷增長。 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政策背景下的銀證合作新方向 事實是,近年來監管部門采取了嚴厲措施,在證券業展開了證券公司綜合治理行動,同時通過推動創新試點證券公司的評審,加強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督檢查的力度,證券公司違法挪用客戶資產風險已大大降低。而即將推出的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獨立存管更是從制度上杜絕了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產的可能性?梢哉f,現階段,在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客戶資金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投資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非銀證通資金存管模式。況且,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成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用于保障投資者被挪用的客戶資產不受損失。證監會的《通知》,對不符合《證券法》的證券經紀業務行為進行整改和規范,有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避免投資者被誤導,有助于穩定金融秩序,加快證券市場發展,尤其對經紀業務的長遠發展將產生非常積極的影響。 三、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政策背景下的銀證合作新方向 銀行與證券公司是金融業兩大體系———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主體中介機構,在投資模式、業務品種、客戶資源方面的優勢互補,通過銀證合作促進業務發展、實現互惠雙贏是一個應該堅持的發展方向。因此,當前不應糾纏于原“銀證通”業務對錯的爭論,而應該積極尋求合法合規的銀證合作新模式并付諸行動。按照我們的理解,證監會鼓勵合規前提下的銀證合作,并為這種合作提供幫助。經過整改,只要新的運作模式符合法規要求,銀證合作是完全可以保留和繼續發展的,銀證雙方在經紀業務領域的合作前景將十分廣闊。 在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政策背景下的銀證合作新模式,目前談論最多的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獨立存管或封閉式銀證轉帳,它們有助于從源頭切斷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通道。第三方獨立存管模式或封閉式銀證轉帳是由投資者在存管銀行的儲蓄帳戶下設一個專門用于證券投資的證券子帳戶,證券公司則以公司名義在存管銀行開設一個保證金總帳戶,證券子帳戶的總金額與證券公司的保證金帳戶金額相一致。在法律關系上,證券子帳戶的資金不是銀行負債,但可以通過銀證轉賬的功能使得儲蓄帳戶與證券子帳戶對接。這種模式的好處是保證金存放在存管銀行,保證了客戶資金的安全,有利于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多交易品種、多渠道的良好服務,同時銀行與證券雙方職責分明,更加有利于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為重要的是,此模式符合新《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的規定,相信將發展成為經紀業務的最主要模式。據悉,已有創新類券商率先實施第三方獨立存管或封閉式銀證轉帳模式,得到了監管部門的充分肯定。 光大證券是首批創新試點券商之一,一貫秉承穩健合規經營原則;谝陨险J識,光大證券對照《證券法》要求及時對經紀業務進行了認真反思和必要整改,糾正了原“銀證通”模式下不規范做法,目前正組織營銷團隊開展業務培訓,著重加強既有客戶的服務,并著手實施第三方存管模式或封閉式銀證轉帳的各項準備工作。銀證合作新模式上線后,原來銀證合作的成功要素之一 ———銀證合作業務的經紀人團隊營銷模式將會保留。銀證合作業務的經紀人隊伍的業務開展方式只要沒有違反《證券法》的要求,就可以繼續利用銀行網點進行證券業務宣傳。我們相信,符合《證券法》規定、符合證監會要求的新模式的實施,將保持銀證雙方的合作的出發點與合作的核心競爭力,繼續發揮雙方資源優勢。經過規范后的銀證合作對銀證雙方利益、尤其是投資者的利益更有保障,發展前景將更加廣闊,從而最終取得投資者的信任與支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