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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強勢者自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瓏銘

  據7月4日的《法制日報》報道,震驚全國的“齊二藥假藥事件”日前已進入司法程序,陳北元等事件受害人律師聯合提出將“懲罰性賠償”理念引入索賠中,他們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和標準。

  什么是懲罰性賠償呢?不妨看一個真實的案例。1999年,當時世界最大的汽車制造商美國通用汽車公司被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2名婦女和4個孩子賠償49億美元。理由 是通用公司明知油箱存在問題,但為了利潤卻不進行修改(《南方周末》6月8日)。此案的判決就屬于懲罰性賠償。倘若一般賠償,企業只需承擔相關醫療費用、修好受害人的油箱即可。兩者的懸殊之大,由此可見一斑。

  懲罰性賠償制度由來已久,在我國古代法律典籍中不難找到。像《唐律》和《宋刑統》中所規定的“倍備”制,就屬于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帶有補償、制裁、遏制和威懾的功能,它通過給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使其承擔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失以外的賠償來制裁其不法行為。在

通用汽車公司的那起案件中,少量的賠償根本不足以促使通用汽車和其他財大氣粗的企業引以為戒,它們可能繼續重復類似的錯誤,給更多的人帶來損害。因此,懲罰性賠償雖然讓企業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但是,卻由此喚醒了該企業和其他企業的責任意識,迫使其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意識,避免類似問題的重演,有利于降低整個社會運行的成本。

  但是,我國的一些法律專家卻反對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有專家認為:“過高的賠償尤其是過高的懲罰性賠償,有可能使得受害人一方獲得不應有的財產利益。”問題在于,對強勢的加害者的憐憫,就是對弱者的傷害。過低的賠償雖然避免了加害人承擔大的賠償責任,卻很容易導致不法行為的泛濫,最終還將由整個社會承擔損失。也就是說,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付出慘痛代價的只是個別加害人,而拒絕懲罰性賠償制度,最終則需要整個社會為之付出巨大代價———這個代價可能遠遠超過加害人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的金額。

  懲罰性賠償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為之,或者具有惡劣的動機,或者毫不關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權利。在“齊二藥假藥事件”中,相關責任人明知假藥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卻繼續生產、銷售,倘若不用懲罰性賠償對其處罰,就不足以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也不足以彌補被假藥奪去生命的患者親屬的傷痛。

  而且,懲罰性賠償機制的缺位,也屢屢使國內消費者受辱。比如,在著名的東芝

筆記本電腦事件中,東芝公司給予美國用戶10.5億美元賠償的同時,卻不給中國用戶任何經濟賠償。就是由于美國有懲罰性賠償制度而我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過小、標準太低,外商無所顧忌。在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戴爾公司“換芯門”事件中,戴爾公司的強硬也與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缺乏有關。

  懲罰性賠償所產生的震懾力,足以令強勢者心有余悸,不得不自律,這有利于減少不法行為的發生。因而,我們期待通過“齊二藥假藥事件”,促使立法者盡快完善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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