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發潛在發行對象并非均需回避表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周翀 何軍 針對非公開發行表決時潛在發行對象是否需要回避的問題,相關專業人士日 前給出了明確的法理解釋和答復。 該人士表示,在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告階段,多數上市公司并沒有確
該人士透露,遵照監管部門的試行要求,在監管部門出具核準書之后,發行人必須對參與申購的新老股東進行簿記建檔,累計投標,也就是再次詢價。這個詢價過程是敞開的,凡是感興趣的投資者都可以參與詢價、參與申購,在此基礎上,發行人根據價格優先、申購數量優先(多申購則優先)、上下游戰略客戶(戰略投資者,有助于改善公司經營)優先、老股東優先的原則,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確定最終的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 該人士認為,目前也有部分公司在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告階段就確定了全部或者部分發行對象(主要是在向大股東、戰略投資者發行的情形下),且發行對象的名單和認購價格均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這才屬于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對象必須回避表決的情況。 目前市場上有人誤認為部分獲得配售的機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應當提前回避表決,是不夠了解非公開發行的程序,沒有區分不同情況下回避的必要性。 從目前已經公布發行結果的G天威、G蘇寧看,兩家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時,都沒有確定發行對象和最終價格。在此過程中,很多機構紛紛提出申請,G天威最終從20多家申購的機構中選出10家為發行對象,包括大股東、基金、QFII、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和一般機構;蘇寧最終從40多家中選出7家為發行對象,均為證券投資基金。而且通過詢價,發行價格均大幅高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發行底價。 上述人士還認為,從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則考慮,潛在發行對象不回避表決才符合法理。就G天威而言,如果要求提前回避,會造成所有希望參與申購的基金、機構股東都因為擔心失去這次認購機會而回避表決,最終很可能形成機構股東都不參與股東大會表決的局面,如果此時一個持有10萬股股票的小股東來投反對票,“四兩撥千斤”,非公開發行方案就很可能被否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