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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發潛在發行對象并非均需回避表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翀 何軍

  針對非公開發行表決時潛在發行對象是否需要回避的問題,相關專業人士日 前給出了明確的法理解釋和答復。

  該人士表示,在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告階段,多數上市公司并沒有確
定發行對象和最終發行價格,在非公開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同意后,市場上所有對非公開發行感興趣的機構都可以根據公告參與申購,最后由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擇優選擇。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方案表決時,參與表決的股東根本就不確定自己會不會成為發行對象,因此也就不存在回避表決的必要性。即使召開股東大會時,有的機構已經初步確定了投資意向,甚至向上市公司提交了認股意向書,成為潛在發行對象,這些對象也可能因為隨后的種種原因最終放棄或者未被上市公司選中。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講,潛在發行對象表決時都沒有回避的理由。

  該人士透露,遵照監管部門的試行要求,在監管部門出具核準書之后,發行人必須對參與申購的新老股東進行簿記建檔,累計投標,也就是再次詢價。這個詢價過程是敞開的,凡是感興趣的投資者都可以參與詢價、參與申購,在此基礎上,發行人根據價格優先、申購數量優先(多申購則優先)、上下游戰略客戶(戰略投資者,有助于改善公司經營)優先、老股東優先的原則,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確定最終的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

  該人士認為,目前也有部分公司在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告階段就確定了全部或者部分發行對象(主要是在向大股東、戰略投資者發行的情形下),且發行對象的名單和認購價格均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這才屬于

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對象必須回避表決的情況。

  目前市場上有人誤認為部分獲得配售的機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應當提前回避表決,是不夠了解非公開發行的程序,沒有區分不同情況下回避的必要性。

  從目前已經公布發行結果的G天威、G蘇寧看,兩家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時,都沒有確定發行對象和最終價格。在此過程中,很多機構紛紛提出申請,G天威最終從20多家申購的機構中選出10家為發行對象,包括大股東、基金、QFII、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和一般機構;蘇寧最終從40多家中選出7家為發行對象,均為證券投資基金。而且通過詢價,發行價格均大幅高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發行底價。

  上述人士還認為,從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則考慮,潛在發行對象不回避表決才符合法理。就G天威而言,如果要求提前回避,會造成所有希望參與申購的基金、機構股東都因為擔心失去這次認購機會而回避表決,最終很可能形成機構股東都不參與股東大會表決的局面,如果此時一個持有10萬股

股票的小股東來投反對票,“四兩撥千斤”,非公開發行方案就很可能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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