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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八月放行 諸多細節尚待進一步明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4日 14:41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莫菲 上海報道

  “屆時,證券公司要提交有關融資融券申請決議。”7月3日,證監會機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試點初期,券商數量將控制在5家。”

  顯然,6月30日《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
點內部控制指引》頒布之后,與此業務相關的部門公司都已開始新一輪行動——近期,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發布有關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還將發布《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等。

  不經意間,新的革命將于8月1日降臨曾缺乏信用交易、缺乏做空機制的市場,改變在所難免。

  陽光下的融資

  “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管理辦法》徹底剪斷了原三方監管存續的根基,取而代之以合規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

  “初期,試點公司只能將自有證券和資金融給客戶。”國泰君安人士表示。

  但“滿足‘近6個月凈資本12億元’的創新試點券商共13家,其凈資本總和達到301.6億元。假設這13家公司將全部凈資本用于融資融券業務,短期內該業務的最大規模僅為300億元。”

  這僅是個開始。

  試點初期,只有少數優質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買賣的標的證券僅限于證券交易所公布范圍內的上市證券。待試點取得經驗、有關規則進一步完善后,再批準其他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從事這一業務,并逐步擴大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試點期將在1年左右。”權威人士表示。

  《辦法》對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提出了多項嚴格要求,包括,必須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券商;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等。“嚴進寬出,風險才可控”上述人士認為。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而證券公司的要求遠不止于此。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以及必要時可強制平倉等。

  “新業務必然有新風險。監管層在控制券商風險上可謂用心良苦。”一券商總經理表示。

  在監管層總結經驗認為風險可控時,“將自有證券和資金融給客戶”的規定將被放寬,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倍”的要求,現有符合條件的13家券商最終融資融券業務規模有望達到3000億元。

  “致命誘惑”

  “我們正準備召開股東大會事宜。”包括東方證券在內的多家創新券商人士表示。

  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對券商的誘惑實在不小。

  若按3000億元規模、3%的息差計算,相應的利息收入將達到90億元,這將是“致命誘惑”。但短期來看,由于初期開展的規模較小,獲得的收益有限,按照100億的規模計算,利差收入將在3億元左右,折算到2006年,則收入也有1億元。

  融資融券將活躍市場交易,帶動經紀業務總量的提升。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來看,信用交易規模占整個市場交易金額的近20%,臺灣地區這一比例甚至高達40%。

  “我們預期,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實施后將帶來至少20%的交易量增幅。由此,2006年股票基金交易量將達到6.5萬億-7萬億元左右,按照0.2%的傭金計算,帶來的手續費增量收入在15億元左右。”國泰君安研究報告顯示。

  此外,該創新業務可降低承銷風險。

  從境外市場的信用交易情況來看,通過對承銷商承銷新股提供信用融資,以及為投資者提供承銷認股融資,將有效放大券商的新股承銷能力和投資者的新股認購能力,降低承銷風險、提高發行成功的幾率。

  懸而未決

  但仍有些問題懸而未決,融資融券業務的開閘,因此有些許“殘缺”。

  7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召集了數家創新試點券商召開融資融券的技術接口會議。會議上,客戶警戒線和平倉線到底定在哪一比例等問題未最后定奪,仍在商討之中。

  “《管理辦法》還只是較為原則性的,有關融資融券很多細節,包括擔保品范圍、證券擔保品折算率、融資可買入標的證券、可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及初始保證金比率、維持保證金比率等內容,《管理辦法》都授權交易所作出進一步規定。”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人士說。

  值得關注的,《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究竟采取何種模式:究竟是采取美國式的市場化模式,還是日本式的單軌制專業化模式或臺灣式的雙軌制專業化模式?

  《管理辦法》只規定了券商向其客戶進行融資融券的這個環節。券商對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資金和證券的究竟從何而來?

  在國外的信用交易中,借出證券的機構其動機往往在于通過借出證券獲得保證金來實現其放大操作,獲得更多盈利。

  但在《管理辦法》中,由于券商只能用自營證券來提供融券,而不能通過轉融通轉嫁出去。客戶融券所交的保證金放于其信用賬戶中,因此,對于理性的券商,只有客戶在看空,而券商看多的情況下,券商才可能有較大的動力去提供融券。

  此外,《管理辦法》也沒有明確證券公司今后是否可以進行轉融通?可以向誰轉融通?如何進行轉融通?

  看來監管層和市場參與者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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