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鳳琳 北京報道
國資委發布的7月1日起實施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企業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國資委有關人士表示,《辦法》旨在規范央企投資活動,有效防范投資風險。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國資委將另行制定。
《辦法》所指的投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的三類投資活動,即固定資產投資、產權收購和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應遵循的原則包括: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企業布局和和結構調整方向;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非主業投資應該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業發展;投資規模應該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對于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將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其投資項目進行備案管理;未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將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對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非主業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國有控股公司等應向國資委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辦法》強調,若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過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央企應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并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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