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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融資融券業務有利于完善市場功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3日 09:34 金時網·金融時報

    FN記者  李俠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正式啟動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市場普遍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什么是融資融券業務?什么是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有何不同?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客戶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業務是對證券公司而言的,融資融券交易則是對證券公司的客戶,也就是投資者而言的。融資融券交易與大家熟悉的普通證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時,則必須有足額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

  二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托買賣的關系,因此不需要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托買賣的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三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公司約定的范圍內買賣證券。

  問: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引入融資融券交易有何積極意義和作用?

  答:一般認為,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價格發現功能。融資融券機制的存在,可以將更多的信息融入證券的價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證券的內在價值。二是市場穩定功能。完整的融資融券交易,一般要通過方向相反的兩次買賣完成,即融資買入證券的投資者,要通過賣出所買入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資金;融券賣出的投資者,則要通過買入所賣出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證券。因此,融資融券機制具有一定的減緩證券價格波動的功能,有助于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三是流動性增強功能。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證券供求,增加市場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交易,增強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四是風險管理功能。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還有利于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市”的狀況,方便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

  此外,在我國現階段,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還是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改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有益探索。

  問:為什么我國過去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目前是否具備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條件?

  答:過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小、證券公司風險控制能力弱、投資者結構不合理、證券監管經驗不足等原因,我國法律嚴格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近年來,在國務院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股權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等一系列改革發展工作深入推進,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已經出現一批符合融資融券要求的上市證券,部分優質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內部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也在增強,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因此,修訂后的《證券法》規定,經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此次我會制定、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就是落實修訂后的《證券法》,穩步推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重要步驟。

  我們說目前已經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基本條件,并不意味著開展這項業務沒有風險。即使是在成熟市場,融資融券也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對投資者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平都有較高的要求。投資者要充分認識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只有在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并了解相關業務規則后,才能參與這種交易;證券公司也要慎重對待這項新業務,增強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本著對投資者負責、對公司自身負責的態度,謹慎選擇客戶、防范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松風險控制。

  問: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為什么要堅持“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

  答:規范的融資融券業務和融資融券交易,對我國市場而言,是一個全新的事物;對這一新事物,市場各方,包括證券公司、投資者、證券交易所和監管機構等,都需要一個認識、了解和把握的過程,有關規則也有一個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工作,降低可能產生的風險,我會采取了“先試點、后推開”的辦法。在實施步驟上,初期只批準少數優質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試點公司只能將自有證券和資金出借給客戶,客戶買賣的標的證券僅限于證券交易所公布范圍內的上市證券。待試點取得經驗、有關規則進一步完善后,再批準其他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從事這一業務,并逐步擴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這樣做,有利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糾正可能存在的偏差,同時也有利于減緩市場震動。

  問:只允許少數創新類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會不會對其他證券公司帶來沖擊?

  答:允許少數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確有可能引起客戶在證券公司之間的轉移,從而對其他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帶來一定的影響。但應當指出的是,被批準試點的證券公司是優質公司,這種基于公司資質差異的客戶轉移是一種正常現象,有利于形成對證券公司的正向激勵機制。考慮到客觀上不是所有的優質公司都會同時獲準開展試點,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戶轉移,保持行業的相對穩定,同時也為了方便證券公司了解客戶,《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戶融資、融券。以后,隨著試點公司范圍的逐步擴大,客戶在優質公司之間由此而轉移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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