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改革企業所得稅制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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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3日 05:43 中國證券報 | |||||||||
俞光遠 企業所得稅既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稅種,又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現行的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制已經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急需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加快制定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加強企業所得稅征
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 的主要原則和重點 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通過統一所得稅法,公平所得稅負,規范所得稅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我們改革企業所得稅制總的要求是,遵循WTO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結合中國國情,認真借鑒世界各國的有益經驗,以保證我國稅制的規范性、科學性。具體地說,所得稅制改革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收,而不用區分納稅人的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經濟類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交納不同的稅收,具有較高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交納較多的稅收。所得稅制缺乏橫向公平,主要產生于兩套不同的稅制,和將稅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籌集收入的目的,如以優惠的稅率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所得稅制缺乏縱向公平,主要產生于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導致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過大。按照公平原則,必須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包括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和統一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統一所得稅率,調整和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以取消內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縮小所得稅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之間的過大差距。 按照適度征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適度征稅原則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都要兼顧國家財力的需要和稅收負擔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國家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與國民經濟發展同步協調,并在此基礎上,使社會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但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由于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的差距較大,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為15%左右。按照適度征稅原則,根據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考慮到我國周邊國家所得稅稅率的情況,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所得稅稅率從33%降到25%左右為宜。同時適當減少稅前扣除項目,嚴格限制費用扣除,將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圍,拓寬所得稅稅基。限制費用扣除的原則: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聯系的;二是收入與費用發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稅的;四是稅收政策已有規定的。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不會發生大幅度變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按照適度原則和效益原則,調整優惠政策,轉變優惠方式。稅收優惠的適度原則,是指稅收優惠的數量應以最能恰當地實現稅收優惠的目的為標準,同時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狀況。效益原則則要求以盡量少的稅收優惠量達到對特定行業、活動最有效的鼓勵和扶持。 遵循適度原則和經濟效益原則,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二要盡量大幅度減少優惠總量,對需要保留的優惠政策,必須經過充分的科學論證,突出優惠重點;三要調整稅收優惠方向,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四要轉變優惠形式,盡量減少定期減免稅,較多采用間接方式,如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稅收抵免等多種形式,以提高經濟運行效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協調發展。 按照避免重復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制,協調好兩個所得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繳納了企業所得稅,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協調好兩個所得稅:一是實行歸集抵免制,即將企業分配利潤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歸屬到其股東的股息中,給予股東稅收抵免,以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問題。對公司股東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股東分得的股息在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部分抵免,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為35%,對分得的股息只需補繳10%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潤歸集到每個合伙個人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縮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距,搞好兩個所得稅的協調銜接。 按照節約費用的原則,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企業的預算級次、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劃分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從2002年起,企業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證各地基數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由國稅局、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源進行征管,這不僅造成稅收征管費用的極大浪費,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系統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須盡快改變這種模式。應當按照節約原則,在統一稅基、統一要求的基礎上,由國稅或地稅一個稅務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由另一個稅務系統負責稅收稽查,以盡可能降低繳納費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稅收征管電子化,盡快做到網上申報、網上計稅、網上繳納。據澳大利亞稅務辦公室介紹,目前澳大利亞稅收征管體系廣泛采用了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實現對全部稅收征管業務的計算機操作和監控,極大地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管費用,聯邦稅務總局系統全國僅有1.8萬人。 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 主要原則和目標 我國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和目標: 第一,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所得稅立法的有益經驗,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完備性。 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學習和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和世界上所得稅立法的成功經驗和立法成果,統一和完善企業所得稅法,并與國際通行做法銜接,盡可能保證我國所得稅法的科學性和完備性。 以稅法名稱為例,統一后的稅法應改為法人所得稅法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稅制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均實行公司稅制或法人稅制,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建立法人稅制,也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企業現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以企業所得稅命名稅種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納稅主體不夠清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交叉錯位,容易發生錯征、重征,而對一些不以“企業”冠名的營利性組織單位,則易出現漏征;由于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單位,但在征稅中難以判斷一個組織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給執行帶來隨意性,不利于嚴格征管和依法治稅;第三,我國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為法人和自然人,相應設立法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所有的納稅人,法人范圍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第四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法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法人成立必須辦理嚴格的核準登記手續,因而不僅容易識別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對納稅人的界定和劃分,而且可根據注冊地與住所標準,將法人分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別承擔無限、有限的納稅義務,有利于與國際稅制的銜接和稅務合作。 第二,把握國際上所得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增強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稅制改革呈現以下發展趨勢:一是降低稅率。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9個國家中,除了奧地利以外,其他所有的成員國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稅率,1995年與1986年相比,平均削減了近10個百分點,近幾年一些國家又進一步下調了稅率。二是拓寬稅基。外延拓寬主要是將企業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納入應稅所得;內涵拓寬主要是減少稅收優惠和稅收支出。三是減少優惠。包括減少費用扣除、資產折舊、投資抵免、稅率減免等,以利于減少稅收對經濟的過度干預,緩解稅負不公。四是嚴格征管。主要是通過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 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化的情況下,我國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必須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第三,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許多國家稅收制度非常復雜,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稅法必須用法律語言清楚地定義稅收的各種要素及其特點;二是政府把稅制用于非收入籌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稅制過于復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僅增加納稅成本,影響納稅人的投資、經營決策,而且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發達國家出現簡化稅制的趨勢。但由于這些國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其條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彌補。而我國沒有采取判例制度,必須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注重增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第四,正確處理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增強稅法對多重目標的協調性。 按照現代觀點,最理想的所得稅制當然是公平和效率都能兼顧的稅制。但公平與效率是一對矛盾,在現實生活中兩者關系較難處理,往往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根據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權衡社會穩定、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等多重目標及其關系,從有利于這些目標的協調出發,考慮到所得稅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工具的特點和直接稅的特殊調節作用,所得稅法制定和稅制設計應當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既要注重相對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又要在相對公平的前提下,講求稅制運行的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征管效率,以實現多重目標,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 第五,協調好企業所得稅法與財會制度的關系,增強稅法的規范性。 目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確定、費用扣除、資產處理等方面,都缺乏比較翔實的稅收規定,計算所得稅時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財會制度,這不僅對征納雙方非常不便,而且引發許多爭議和矛盾,必須協調好稅法和財會制度的關系。首先,制定所得稅法應與修改財會制度的有關內容統一考慮、同步進行,使兩者盡可能協調一致起來;其次,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增加對收入確定、費用扣除、資產處理等方面的規定,并使有關所得稅計算的規定與財會制度盡可能銜接好,以增強稅法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明確規定對所得稅的計算,凡是在稅法中有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凡是稅法沒有規定的,則按財會制度執行,以增強稅法的規范性和強制性。 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收;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交納不同的稅收 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化的情況下,我國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必須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