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杰斯指責薩班斯法案:瘋狂的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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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專家認為該法案302條款對公司高管構成威懾 □本報記者 吳瓊 “中國公司也許現在不應該去美國上市,因為在過去的一兩年期間,美國通過了一些非常瘋狂的法律,非常具有限制性,讓國外的公司很難在美國上市。”日前,國際著名投
被羅杰斯如此指責的,就是薩班斯法案。 在薩班斯法案(共十一章)中,外國赴美上市企業最感頭痛的是第三章第二節(俗稱302條款)和第四章第二節(俗稱402條款) 。針對其中的302條款,上海國際會計學院吳建友副教授昨日表示,“這是中國赴美已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難以逾越的一道坎。” 302條款主要是強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這種強調來自于上市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簽字:他們必須在每一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中保證已審閱過該報告;并認為報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且認為報告中的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該報告期末的財務狀況及該報告期內的經營成果。 由于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簽字宣誓其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因此一旦企業財務報告被查出不真實,首席執行官和財務官將面臨無法回避的責任。按照規定,一旦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違反規定,“將處以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判處入獄5年。”吳建友認為,302條款的威懾力,直接指向公司高管。 緊接302條款的另一項針對上市公司高官的是第三章第四節(俗稱304條款),則著眼于打擊違規從上市公司或者證券市場牟取利益。 該條款規定:“若發行證券公司因行為不當引起的原始材料與任何證券法之規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編會計報表,則公司首席執行官與首席財務主管應償還發行證券公司:如在該公司首次發行證券或其在SEC備案(備案的財務資料中含有要求重遍的會計報告)后12個月內,從公司收到所有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性或權益性酬金;在上述12個月內通過買、賣該公司證券而實現的收益。” 吳建友表示,在國外,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工資、資金收入通常與公司業績、股價相掛鉤。一些企業會通過做假賬提高業績、從而抬高股價,這樣公司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將獲取較高的薪資(現金或股票期權)。而304條款從源頭上杜絕了公司高層的非法盈利,如果被核定報表不實,則必須退回該部分收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