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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轉讓邊股究竟誰來支付對價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7日 06:00 第一財經日報

  今年元月13日,深物業股東大會通過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半年過去后,股改方案仍然沒有實施。事實上,還有多家股權轉讓中的公司仍然是由潛在股東來主導股改并承擔支付對價,深物業股改僵局會不會在其他公司續演,上市公司股改究竟由誰來支付對價更合適呢?

  據證券業內資深人士介紹,涉及股權轉讓過程中的首批股改上市公司是GST建峰(000950.SZ),原名ST農化,也是首家股改的ST類公司。GST建峰去年10月17日公布股改方案的時
候,收購股份尚未完成股權過戶。潛在股東中國核工業集團建峰化工總廠主導該公司股改,并承擔對價支付重任。不過,當年10月26日股權過戶完成,建峰總廠也成為了名副其實的非流通股股東。

  此后,相繼有深物業、汕電力(000534.SZ)、世紀光華(000703.SZ)、中興商業(000715.SZ)、中國鳳凰(000520.SZ)等多家控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由潛在大股東來主導股改并承擔支付對價。當然也有股權轉讓中的公司由原股東來支付對價,例如中鎢高新(000657.SZ)。

  一位保薦人稱,股權轉讓過程中的上市公司無論是名義股東還是潛在股東來支付對價都面臨一定難題。潛在股東支付對價的問題是,該股東目前并未擁有股份,股改實施必須有一個前提是股權轉讓完成,因此增加股改實施的不確定性和實施時間的不可控性。而由名義股東來支付對價必然導致股東所持股份或股權比例減少,必須重新簽署轉讓協議,重新進行審批,使得股權轉讓變得更復雜。

  不過,國信

證券投行部總經理周可君認為,無論是潛在股東還是名義股東來主導股改并支付對價,只要同一股份對應的股東能商量妥當,流通股股東能獲得實際利益,應該都是可以的。目前,
證監會
并沒有就此事做出明確規定。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律師梅臻律師也認為,關鍵是要保證股改本身交易安排的完整性,使得股改支付對價的承諾要固化。也就是說,潛在股東承諾支付對價,不管股權是否轉讓成功,都要無條件實施。

  也有律師認為,可以通過某種制度設計來規避上述問題。其中一個關鍵步驟就是由潛在收購方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名義股東來進行股改并代為支付對價。這樣設計的好處是不用重新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不用重新進行股權轉讓審批。

  深圳一家券商的分析師對部分公司的股改方案中的捆綁條件提出激烈批評。他認為,股改方案必須保證股改本身的嚴肅性,盡量減少股改實施的不確定性。某些上市公司股改方案竟然捆綁高管激勵計劃,是明顯的“借橋過河”,也有公司股改方案要求收購方被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否則股改不能實施,將行政審批的結果轉移到流通股股東身上,顯然極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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