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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掏空行為將吃官司 操縱市場最高可判十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6日 00:33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夏麗華 錢昊旻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24日起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草案對掏空上市公司、不按規定披露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證券犯罪行為的打擊更趨嚴厲。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中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內容,現實生活迫切需要,各方面已經取得了比較一致的意見,應盡快出臺。

  六類“掏空” 行為將“吃官司”

  草案在現行刑法中增加一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些行為包括: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人士解釋說,之所以增加“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這一“兜底條款”,是考慮到掏空上市公司資產除了前面列舉的五種情形外,可能還會出現新的表現形式。

  另外,草案規定,上述處罰措施除針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掏空上市公司資產行為的,也將依照規定受到同樣的處罰。

  信披“瞞”和“騙”將受罰

  草案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據介紹,這一條款除適用于上市公司外,還適用于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的規定,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發行債券的公司、企業,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公司等。

  操縱市場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行為作出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些行為包括: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資金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以及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挪用客戶資金將獲刑

  草案對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違規運用客戶資金及委托、信托財產的犯罪作出規定: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
資產管理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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