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約定預防政策變化導致違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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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3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王展 事件回放:王先生看中了一個經爛尾樓改造之后入市的項目,并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270萬元總價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需先支付首期款81萬元,其余的189萬元則通過銀行貸款來解決。
然而貸款政策開始發生變化,各家銀行的答復如出一轍:至多同意貸五成。這對于王先生來說,如何籌措到剩余的兩成貸款便成了火燒眉毛的事。由于無法籌集到剩下的首付款,王先生只能向開發商提出解約。 但是開發商拒絕了他的解 約要求,表示需按照約定時間付款,否則便追究違約責任,即把81萬元預付款中的54萬元扣留用作違約金。王先生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白白損失54萬元的結果,最后經過百般協調,他只能賠給開發商10萬元了事。 律師點評: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通過按揭貸款買房,除了自身支付首期款以外,剩余的房款要靠銀行貸款來支付。然而,銀行貸款審批有一個過程,會產生許多不確定因素,尤其受到政策影響很大。這種變化屬于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在此情形下,如果強制要求買房人一次性支付余款既不可能,也會顯失公平。 有人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允許買房人解除合同。但貸款政策變化畢竟不是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買房人還要不要承擔責任,在實踐處理中有爭議。買房人要事先對自己的支付能力、貸款條件和貸款審批的可能性做出正確判斷。同時,在合同中應明確按揭貸款辦不下來或貸款成數不足后的處理方式,這樣日后就不會產生糾紛。 。ū疚淖髡邽樯虾B摌I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