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案取消前置程序時機或已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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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2日 03:07 第一財經日報 | |||||||||
《證券法》迫切需要相關司法解釋 本報記者 宋興華 發自北京 “我很著急啊!”原《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組長許健博士,近期在中央財經大學的“證券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研討會”上表示:“新《證券法》出來了這么久,相關司法
中央財經大學郭鋒教授,最近正忙于最高法的《證券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課題,他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虛假陳述的規定比較健全,但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方面的司法解釋現在還是處于空白,而且其中虛假陳述的部分條款還是值得商榷的。 參會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這一課題最終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證券法》司法解釋文件建議稿。 另外,根據目前相關法規規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經過證監會查處的虛假陳述案件。也正因為此,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拒絕受理今年4月初科龍一位股東起訴德勤。 此類案件需要證監會行政處罰作為前置程序,郭鋒認為,現在取消前置程序的條件已經基本上成熟了。在場的一位證監會官員也表示贊同,她認為法院的相關準備已經到位了,“我感覺現在這是個時機,目前的法院具備了一定的經驗。” “如果這次能夠在司法解釋上取消前置程序的話,是最好的了。”上述證監會官員指出,在以前的法律情況下,證監會的執法權限也不夠,很多證據拿不到。審理時間特別長,投資者利益得不到及時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當初在虛假陳述中搞一個行政決議的門檻,稱為‘便于當事人舉證’,實際因為矛盾比較尖銳。”而如果取消這些門檻,有法官表示可能會出現投資者濫訟,耗竭法院資源。 但在郭鋒看來,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他解釋說,取消以后,不是說案件不經過篩選就直接拿到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進行過濾。 另外,據郭鋒介紹,虛假交易、內幕交易、欺詐客戶、甚至傳播虛假信息,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投資者都有權獲得賠償。郭鋒表示:“將來的司法解釋里要界定欺詐行為,究竟包括哪些?類型化很重要。”“到現在,新《證券法》雖然已經實施了,但還沒用上。”上述證監會官員透露:“證券欺詐行為的因果關系、損失界定、原告資格、責任人認定,一旦討論清楚,我們將受益匪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