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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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8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證券代碼:600691證券簡稱:ST東碳 編號:臨2006-16 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本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公司經理層于2006年6月6日報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訴本公司向原中國銀行自貢市分行借款1201萬元及成都西部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擔保糾紛一案(詳見2005年5月17日、2005年10月29日《上海證券報》),由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不服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自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做出(2006)川民終字第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如下: 一、變更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償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借款本金1201萬元及相應利息,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利息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為止)為: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償還借款本金1201萬元有利息(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從借款發生時起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流動資金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撤銷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在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對擔保物“東碳大廈”的變現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第一審案件受理費7萬元、財產保全費6萬元、其他訴訟費1萬元,共計14萬元,由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承擔9.8萬元,成都西部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2萬元;第二審案件受理費4萬元,由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8萬元,成都西部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2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上述判決將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公司將繼續同原告方就逾期貸款事項進行磋商,以求得妥善解決。 特此公告 備查文件:民事判決書 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6月7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