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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待產(chǎn)期”最長一周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2日 05:01 金融投資報

  深交所明確表示,上市公司未清欠所持股份不解禁

  本報訊 針對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改過程中拖延不決、停牌時間過長的問題,上證所日前發(fā)布了第13號股改工作備忘錄,對停牌期限作出了嚴格規(guī)定。

  《備忘錄》規(guī)定,上市公司在進入股改程序后、披露股改方案前,最多停牌4個交易
日,即在周一披露關于進行股改的提示性公告時,公司必須在公告中明確說明將在周五之前披露股改的相關文件。如不能如期披露,公司在周五須公告取消本次股改動議,下一交易日復牌。

  備忘錄指出,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改的相關文件后,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nèi)公告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xié)商的情況和結果,并申請復牌。公司董事會如果未能在十日內(nèi)公告的,應取消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并申請

股票復牌。

  據(jù)悉,本周推出的第34批股改公司及以后推出的股改公司應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在備忘錄公布之日前進入股改程序且尚未披露方案的公司不受規(guī)定限制,但公司也應盡快披露方案。

  又訊 日前,深交所發(fā)布了《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和《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7號—增持股份解除鎖定》兩個備忘錄,對股份解除限售及增持股份解除鎖定的條件、業(yè)務流程、提交材料及信息披露等相關業(yè)務流程作出規(guī)范。

  備忘錄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解除股份限售的3個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鎖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鎖定的提示性公告。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應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承諾的限售期已滿;對于在股改中被代為墊付對價的股東,需償還被墊付的對價或取得原墊付方的同意。申請增持股份解除鎖定的應該滿足股權分置改革中承諾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價格、出售比例等條件。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對于存在對上市公司的非經(jīng)營性資金占用、上市公司對其違規(guī)擔保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應徹底解決清欠后方可提出申請,同時,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應影響相關股東履行其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諾。為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內(nèi)幕交易行為,備忘錄還規(guī)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鎖定的股份在三種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nèi)、上市公司進行業(yè)績預告前10日內(nèi)、上市公司發(fā)布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公告前5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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