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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28樓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牛冠興

  成立時間:2002年12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100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郵政編碼: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

  成立時間: 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冊資本:82.17億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國務院

  批準設立文號:國函[1992]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7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為止。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的托管業務運作,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份額代銷機構,對基金份額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份額代銷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銷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銷協議賦予或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申請;

  (10)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而產生的股權或其他權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它法律行為;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4)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6)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10)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11)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12)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4)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5)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6)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8)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7)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10)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2)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13)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8)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額都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變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3、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與其他基金合并;

  6、變更基金類別或者轉換基金運作方式,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事項。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協商變更本基金合同相關約定,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有:

  1、因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本基金合同進行變更;

  2、基金合同的變更不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3、基金合同變更事項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4、調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當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關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開會時間、地點由召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基金托管人應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如果基金托管人也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3、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4、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5、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和議事日程;

  6、會議的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7、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時間。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1、現場方式召開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決權。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親自出席會議者應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應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如果出席會議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額未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況未達到現場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重新開會程序。重新開會仍然必須達到上述所有相關條件,才能視為有效。

  2、通訊方式召開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所應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4)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以通訊方式開會達不到上述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書面表決意見書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未能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重新開會程序。重新開會仍然必須達到上述所有相關條件,才能視為有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報酬以及召集人認為需要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經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召集人應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召集人負責對提案進行審議,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則可以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全程監督下形成決議。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決定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等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記票過程應當由公證機關予以全程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全程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在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現金方式和紅利再投資方式。其中,紅利再投資方式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

  (下轉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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