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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證監局規范證券機構經紀業務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1日 05:41 金融投資報

  要求整改工作必須于6月底前完成

  本報訊 四川證監局近日下發“關于做好《關于落實<證券法>、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紀業務有關行為的通知》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我省證券機構的證券經紀業務進行規范。

  通知要求:

  一、各機構應于2006年5月8日后停止一切違反《通知》規定的證券經紀業務行為。

  二、歷史上存在違規證券經紀業務行為的機構應于2006年5月30日前向四川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暨規范方案。原則上,對于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開戶、不在合法營業網點直接與客戶簽定委托協議、借助其他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交易委托、委托其他機構代為保管開戶和交易等資料、委托其他機構全部或部分完成資金清算交收、違反轄區協會規定的最低傭金底線、“年費炒股”、傭金分成或其他與交易量掛鉤的收益分成等違規證券經紀業務行為的整改工作必須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對于5月8日后新發生違規開展

證券經紀業務的,不按時提交整改報告的,或不認真、按時完成整改的機構,四川證監局將依法采取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認定有關高管人員為不適當人員、取消有關人員證券從業資格、限制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四、各機構若發現其他機構2006年5月8日后有新發生違反《通知》規定的證券經紀業務行為的,可向四川證監局或四川省證券期貨業協會報告。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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