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族股改捷徑--減少注冊資本彌補巨額虧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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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1日 05:32 中國證券報 | |||||||||
薛雪 為推動股改的順利進行,證監(jiān)會鼓勵尚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采取并購重組的模式,這對于一些巨虧且具有重組題材的公司而言,應該是一條可行之路。但在實踐中,由于部分ST公司虧損嚴重,即使重組后公司有良好的業(yè)績支撐,也難以在幾年內實現融資,客觀上說,《上市公司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第八條(五)關于強制分紅的規(guī)定,遏止了重組公司的融資
舉例來說,某上市公司股本為3億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5億元,盈余公積假設為0,未分配利潤-4億元,凈資產合計為4億元。假定實施收購與重大資產置換后,上市公司平均每年的凈利潤為0.5億元,則按照現有《上市公司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第八條(五)的規(guī)定,該公司至少8年后才具備可能融資條件。對于重組方來說,與其做資產重組,倒不如做IPO更能順利實現證券市場融資,故該條款嚴重遏止了重組公司的重組欲望,客觀上也加大了推動ST股股權分置改革的難度。 眾所周知,新《公司法》已明確規(guī)定,資本公積不能用以彌補虧損,那么在現有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內,有沒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良策呢?這里先來討論兩個專業(yè)問題。 首先,若公司發(fā)生巨額虧損,是否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虧損?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僅僅只是規(guī)定了利潤分配的順序及彌補虧損的途徑,但并未禁止當公司發(fā)生巨額虧損后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美國和日本,只要事先經過股東會批準,是可以通過減少股本(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的。用減少股本抵沖虧損,一般有兩種方式:(1)降低股票的每股面值;(2)收購本公司股票。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所以,用減少股本抵沖虧損的會計處理,并未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 其次,《企業(yè)財務通則》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這里使用的是“可用”,而不是“只能用”;同時《工業(yè)企業(yè)財務制度》也規(guī)定,“5年內利潤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這里加了一個“等”字,這個“等”字,并沒說在巨虧的前提下股本就不可以補虧。 假定公司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巨額虧損,那么案例中ST類公司重組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也就顯得相對簡單。仍舉上例,按增資的程序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億元轉增股本后,再按減資的程序減少股本4億元,會計處理的直接結果是:股本為3億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億元,盈余公積假設為0億元,未分配利潤0億元,凈資產合計為4億元。只要將來有良好的業(yè)績支撐,重組后的公司在3年內就可以融資。 也許有人會問,上述會計處理是否是一個會計游戲,是否是對《公司法》規(guī)定的“資本公積不能用以彌補虧損”制度的挑戰(zhàn)?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第一,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巨額虧損,真正實現和國際通行慣例的接軌;第二,無論是增資還是減資行為,均按《公司法》操作,合規(guī)合法。同時,減資程序中既涉及債權人利益又涉及股東利益,由于實質上股本未發(fā)生變動,不會影響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第三,從實質上來說,《公司法》規(guī)定的“資本公積不能用以彌補虧損”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希望公司能以經常性盈利彌補虧損,解決公司的持續(xù)經營與持續(xù)盈利問題,而上述方案實施的目的是結合股改的重大資產置換,是解決上市公司持續(xù)經營、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的最好方法。 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如果證監(jiān)會能夠會同財政部,給出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彌補巨額虧損的具體指導意見,那么將有力地推進ST類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