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保薦人須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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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31日 03:07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宋興華 發自北京 IPO即將重啟,保薦代表人炙手可熱。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告稱,保薦代表人培訓班報名名額已滿,即日起報名截止。幾乎在保薦代表人報名熱的同時,昨天傍晚,證監會發布《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下稱《準則》)。證監會表示,該《準則》是衡量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是否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基本標準。
在《準則》的最后一章中,證監會明確保薦人的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證監會規定,如果發生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保薦人應當及時履行相關的盡職調查義務,并在此基礎上對發行人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作相應修改。 業內人士認為,IPO重啟,保薦人的責任有待明確和細化,證監會此舉是為了規范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工作。該《準則》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相配套,對保薦人的輔導工作、審慎核查工作提出更為具體的要求。 證監會表示,本《準則》主要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工業企業的基本特征制定,保薦人可以在參照《準則》基礎上,根據發行人的行業、業務、融資類型不同,在不影響盡職調查質量前提下進行調整、補充、完善。 《準則》要求,保薦人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不能簡單地依賴發行人管理層、董事和控股股東所提供的材料作出結論,必須深入到發行人所屬的企業,對發行人的業務運作和財務狀況等進行獨立調查。 在《準則》中,證監會強調保薦人須對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審慎核查,對重要的財務事項更要進行重點核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