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盡職調查準則出臺 投行門檻被抬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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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31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周翀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見B9、B10),為保薦制度基礎核心的盡職調查明確了標準,從而使保薦制度真正落到了實處。此舉將推動我國投資銀行業盡快達到新水平。
《準則》共11章77條,主要針對工業企業IPO基本特征制定,內容極其細密。 中國證監會稱:IPO需要調查的內容最豐富,而工業企業的經營鏈條最長。但由于發行人的行業、業務、融資類型不同,不易窮舉,所以《準則》“是對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準則》要求保薦人在此基礎上,在不影響盡職調查質量的前提下,補充、調整、完善盡職調查的相關內容。對于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準則》規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參照《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準則》內容“極盡細密”,一方面體現在《準則》從發行人基本情況、業務與技術、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高管人員、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財務與會計、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運用、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等九大角度,詳細列舉了保薦人盡職調查應掌握的內容;另一方面,《準則》還列舉了保薦人在掌握上述內容的過程中,應采用何種方法。 《準則》明確了保薦人盡職調查與其他中介機構意見的關系,強調了不能簡單以其他中介機構的意見代替保薦人獨立判斷的理念,要求必須通過獲得的盡職調查證據、信息進行判斷、核查,從而進一步加重了保薦人的責任。 某券商投行人士坦陳,《準則》的條款“將大大增加投行業務的工作量,沒有充足的人力、物力保證,要全面落實《準則》要求,難度比較大。但是從監管層前期出臺的發行、融資等一系列辦法來看,均在體現市場化方向的同時,強調了保薦人和中介機構的作用———業務的市場化必然要求放松行政管制,此時市場主體就必須比以前發揮更大作用。《準則》條款比較細致,也有為我們引路的性質在內。”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