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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現身”證據防止資金流失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6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王展

  自古以來,誰都知道口說無憑、立字為據,可真要每件事都這樣做確實不容易。買房也是這樣,不可能什么都寫下來。但在實際操作中需有心理準備,凡事最后留個底。就拿買賣談判來說吧,買房人如果不按約定來簽合同,可能就會損失幾萬元;但買房人來了卻沒留下證據,錢照樣可能成為別人的囊中之物。

  案例:2004年年底,羅先生費了很大周折才簽下定金合同,預訂了一個臨街商鋪,并付了10萬元定金。合同約定,2005年1月20日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羅先生按約前往談判簽約,但售樓小姐說這兩天是簽約高峰期,希望能推遲兩天。羅先生想,定金對方都已經收了,整個售樓處人亂哄哄的,沒有必要在人堆里簽合同。便與售樓小姐口頭約定兩天后再簽合同。

  誰知第二天,羅先生就收到

開發商通過快遞寄來的函,認為鑒于羅先生未按時簽約,已經違反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沒收10萬元定金。羅先生匆忙趕到售樓處問個究竟,但當初的
售樓小姐
已不見蹤影。銷售經理告訴他,由于羅先生昨天未來簽約,該商鋪已經被他人買走。后來羅先生了解到,該商鋪是被他人以更高的價格買走的。

  點評:買賣談判是房屋買賣過程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因此雙方在合同中預定的簽約日期,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應當是雷打不動的,買房人必須按時到約定地點簽約。如果合同沒有簽成,買房人應當留下前往簽約的證據,并記載簽約不成的原因,最好與售樓小姐簽訂能夠說明情況的備忘錄,然后雙方簽字蓋章,以防發生糾紛時說不清楚。

  本案中,羅先生忽視了雙方約定的固定簽約日期,也忽視了沒有按預定期限簽約將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羅先生在售樓小姐提出推遲兩天簽約時,和售樓小姐簽訂一份備忘錄,至少讓售樓小姐出具一份蓋有開發商印章的表明自己前來簽約的確認書,就可以避免被開發商反咬一口的被動局面,還可以依法要求開發商和自己就該商鋪簽署正式合同,或是追究其違約責任。

  (本文作者為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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