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行為監督維護市場健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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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3日 05:38 中國證券報 | |||||||||
新訂《交易規則》增添了“交易行為監督”一章,列明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對此進行重點監督,這些措施加強了交易監督,明確了交易所的監督職責。 1、異常交易行為的界定
《規則》對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十三類異常交易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8)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9)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10)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11)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13)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2、異常交易行為的調查措施 一旦會員及其營業部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上述十三類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及時向上證所報告。 對于交易異常的行為和現象,交易所可采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并且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如異常交易涉及投資者的,交易所還可以要求會員直接提供有關材料。同時還規定會員、營業部以及投資者應當配合交易所進行相關調查,并且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3、異常交易行為的處罰 《規則》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下列六項措施: (1)口頭或書面警示; (2)約見談話; (3)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4)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5)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6)上報證監會查處。 如果對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的措施有異議,受處罰者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復核申請,但是復核期間交易所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