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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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3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證券代碼:600728 股票簡稱:*ST新太編號:臨2006-014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廣東英卓越信息通訊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英卓越公司)因未能歸還興業銀行廣州環市東支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到期承兌匯票,興業銀行對此提起訴訟,因公司原董事長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擅自以公司名義為此項承兌協議提供《擔保承諾函》,公司亦被列為共同被告,2005年5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英卓越公司立即歸還所欠款項11922490.42元及相應利息和罰息,本公司及其他擔保人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公司對此項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以上事項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二終字第204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判決做部分改判,現公告如下: 1、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號民事判決第一判項。 2、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號民事判決第二判項為:廣東金中華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金中華公司)、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鄧龍龍對英卓越公司應清償的前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公司對英卓越公司應清償的前項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金中華公司、新太新公司、本公司、翟才忠、鄧龍龍代為承擔清償或賠償責任后,有權就代償的款項向英卓越公司追償。 一審案件受理費70927元,財產保全費61437.22元,由英卓越公司承擔;金中華公司、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鄧龍龍負全部連帶責任。本公司承擔50%的連帶責任。二審受理費70927元,由本公司和興業銀行各承擔3546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廣東金中華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金中華公司)因未能歸還興業銀行廣州環市東支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到期承兌匯票,興業銀行對此提起訴訟,因公司原董事長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擅自以公司名義為此項承兌協議提供《擔保承諾函》,公司亦被列為共同被告,2005年5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判定金中華公司立即歸還所欠款項5983410.84元及相應利息和罰息,本公司及其他擔保人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公司對此項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以上事項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二終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判決做部分改判,現公告如下: 1、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號民事判決第一判項。 2、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號民事判決第二判項為: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鄧龍龍對金中華公司應清償的前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公司對金中華公司應清償的前項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新太新公司、本公司、翟才忠、鄧龍龍代為承擔清償或賠償責任后,有權就代償的款項向金中華公司追償。 一審案件受理費40619元,財產保全費31129.1元,由金中華公司承擔;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鄧龍龍負全部連帶責任。本公司承擔50%的連帶責任。二審受理費40619元,由本公司和興業銀行各承擔20309.5元。二審鑒定費50000元由本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2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