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業法》能否兩全其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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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2日 05:20 金融投資報 | |||||||||
朱先生在獲悉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有望將有限合伙合法化的消息后,打算將自己手中的幾百萬元投向風險投資項目。但他同時擔心,如果將錢一古腦兒地交由無限合伙人“打理”,盡管對方負無限責任,萬一遇上“不要臉,不要命者”,即使我負有限責任,也同樣遭得冤。 利好風險投資
前些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京開會討論對《合伙企業法》的修改。其焦點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將增加“有限合伙”。即在一個或一個以上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只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二是“有限責任合伙”。據悉,這是為適應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發展的需要而增加的法律條款,將合伙人的無限責任限于本人工作及其過錯范圍內,而對他人責任造成的損失不負連帶責任;三是法人也可以參與合伙。但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參與合伙應通過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機構進行。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長、法院專家周友蘇稱,包括他本人在內的不少學者,在討論《公司法》修改意見時就曾提出過“兩合”公司概念,即在同一個合伙企業中,允許無限責任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共存。這樣,可以鼓勵更多的民間資金投資,特別是風險投資商的投資。因為一些高科技項目風險本來就大,如果要求投資商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就很少有人愿意“拿著鈔票打水漂”。 一份來自權威部門的統計也表明,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規定導致合伙企業數量少,無人愿投資合伙企業的現象出現。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合伙企業僅12.1萬戶,僅相當于公司制企業367.53萬戶的3.3%。 值得注意的是,以有限合伙方式加盟合伙企業,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來說,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而無限合伙人也是有優勢的,如可以用較少資本和憑信譽就可以籌集大量資金,資本運作成本低,效率高。因為對方意識到,交易方是在用自己的全部家當作為交易的“擔保物”,因此,愿意與之“打交道”。“不然誰愿意以合伙企業形式來組建公司?”周友蘇稱。 三大懸念待解 有限合伙人只出資,不行使合伙企業的執行權,不參與日常的經營管理,只享受分紅權。這就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有限合伙人對無限合伙人的資質、誠信不甚不解,如何保證無限合伙人真正按合伙企業章程運作?如何監督制約無限合伙人的行為?萬一碰上居心不良,有意設下“圈套”騙取有限合法人錢財者怎么辦?這是懸念之一。 但合伙企業中無限合伙者也有話要說。成都某合伙企業負責人就認為,無限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一旦企業倒閉,自己得將家中財產一并賠上,而有限合伙者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收益與風險應該對等,承擔無限責任者的收益應該高于有限合伙者。 懸念之二:法人參與合伙企業,雖然可以吸引公司制企業的資金流入合伙企業,特別是風險投資類企業,但同樣存在著懸念——法人股東如何制約無限合伙人?如何保障法人股東們的正當權益不被侵犯?如何保障其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有關法律專家分析說,因為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要求,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參加合伙應通過其子公司或其控股機構進行。這樣,中間隔著法人管理層,法人股東并不能制約無限合伙人。 懸念之三: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債權主張能否完全得到實現。從法理上講,合伙企業中負無限責任的合伙人,應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就得用自己個人的資產用于償債。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另有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的債權主張難以實現。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就有這樣的規定,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有限責任能否泛化? 在《合伙企業法》修訂本中有這樣的修改意見,增加有限責任合伙內容,主要適用于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但接受記者采訪的相關人士認為,這個“等”字究竟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將諸如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一系列鑒證性中介機構都包括進去? 支持者的理由是,隨著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其實一些合伙人之間并不十分熟悉,很難保證小規模狀態下的互相了解并監督。如果還搞無限責任,不知道哪一天一個你不認識的合伙人出了事,責任就攤到你頭上,這不利于該行業的發展。因此,應以有限責任作為界定合伙人的責任為宜。 而反對方則認為,如果將有限合伙無限制地加以泛化,有可能使合伙人之間的互相監督機制名存實亡,大家執業的責任心下降。特別是在目前我國誠信建設體系缺失,道德風險系數高企的情況下,會帶來社會不穩定因素。因而主張不宜泛化有限合伙。 本報記者楊成萬攝影李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