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力促新股發行更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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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09:10 上海青年報 | |||||||||
關注公司持續盈利能力 《辦法》對發行人持續能力進行了強調,內容涉及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行業地位、經營環境、營業收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等方面進行了強調。在此前的股市中,由于上市公司此前的業績造假、盈利狀況“變臉”,已經使得中小投資者利益遭受了重大傷害;正是由于公司質量不高,導致投資者逐步遠離市場,而且市
縮小一、二級市場價差 從《辦法》的新股發行價格制訂看,主要是參考的是二級市場的價格,這樣就把一、二級市場緊密地聯系起來,而不像以往令二級市場發行時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市場研究總監、首席市場分析師、研究所高級分析師委員會副主任桂浩明認為,上述“市場化”的做法,避免了把二級市場作為“取款機”、避免了一、二級市場的“對立”。 戰略投資者鎖定期加長 根據新的《公司法》、《證券法》取消了兩次股票發行需間隔一年以上的規定,《辦法》因此也不再對發行人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通過擴股引進新股東設置禁止性條款。取消這一規定,有利于企業在發行上市前根據自身情況引進戰略投資者,也符合國際慣例。國信證券總裁助理、綜合研究所所長何誠穎認為,如果允許在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與其他股東一樣上市即可出售股票,由于其發行前認購的股票價格往往低于公開發行價格,確實存在新進股東在短期內博取上市溢價的可能性。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IPO將要實行的預披露制度,無疑是《辦法》吸引人之處。這將嚴格控制擬上市公司公開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虛假內容、虛假上市,對遏制損害流通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辦法》對預先披露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預先披露制度的實施,是我國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也體現了規范上市公司行為,保護投資利益的重要標志。 建立超額配售選擇權制度 《辦法》對于大型IPO也預留了“通道”。為了穩定大型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一段時間的價格,對于一定發行規模以上的公司,允許發行人授權主承銷商超額配售一定比例股票(一般不超過發行總量的15%),在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時間內,當股票價格跌至發行價或以下時,主承銷商以超額配售股票所得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買入發行人股票以支持股價。何誠穎認為,此舉對消化市場壓力及市場化發行與上市建立了操作平臺,也十分有利于市場的平穩發展。 強化保薦制度 新股IPO制度已不再要求擬上市公司必須輔導一年方可申請發行上市。從實際操作效果看,現有發行制度要求的輔導期規定,增加了公司上市成本。何誠穎表示,減少上市成本的有利舉措,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市場加快IPO效率的操作準則。與此“放松”相對應的是,對包括保薦人在內的中介機構提出更高要求,要求中介機構出的發行保薦書、審計報告書、內控見證報告、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都要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供市場監督。 (記者 謝潞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