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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面對交易規則的不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8日 05:48 中國證券報

  王小智

  從新交易規則的內容來看,不僅較好地體現了新《證券法》修改的精神,而且也深深地打下了創新的烙印,可以較好地適應新形勢下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但值得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新交易規則不僅將原有的《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一分為二,而且深滬兩市的交易規則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不一致的地方。

  最明顯的不一致表現在深滬兩市交易規則的第三章“證券買賣”中關于申報與競價的相關內容里,其中最主要又體現在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競價及連續競價的過程中。比如,同樣是新股上市的首日交易,根據深市交易規則規定,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而滬市交易規則的規定卻是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又如,同樣是債券上市,深市交易規則的規定為,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上下的30%,而滬市交易規則的規定卻是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70%。此外,對于基金上市的交易,深市交易規則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滬市交易規則對基金上市的交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規則與債券上市交易相同。

  作為深滬兩個交易所來說,由于它們相互獨立,而且各自發展的定位又有所不同,因此它們的交易規則不盡相同,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問題是深滬兩市的投資者卻是“兼容”的,一個投資者同時投資深滬兩個市場的現象非常普遍。換句話說,一個投資者很可能既是深市的投資者,同時又是滬市的投資者。如此一來,深滬兩市交易規則的不一致就難免會給投資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作為投資者來說,不僅要弄清交易規則的內容,而且還要分清哪個規則是深市的,哪個規則是滬市的。而一旦把二者弄混淆,錯把深市的交易規則當成了滬市的交易規則,那么一旦新股上市或新的基金、債券品種上市之時,投資者的操作顯然就會出現失誤。因此,為了避免因交易規則不同所造成的操作失誤,投資者還是做好功課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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