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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持股基金公司不是兒戲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2日 03:30 第一財經日報

  持股未滿一年不得轉讓,出讓基金股權三年內不得再持股

  本報記者 陸媛 劉瑛 發自北京上海

  證監會昨日于官方網站發布《關于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意在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
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

  《通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對股權轉讓期間風險防范做出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同時還規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1年的股東,不得將所持股權出讓;出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3年的機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但持有兩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機構,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權,同時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不受此限制。

  此前在多次出讓基金公司股權的案例中,蘇州高新技術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州高新”)是一個縮影。例如,蘇州高新在2004年11月參加創立友邦華泰基金,2005年9月份便向華泰

證券和美國國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出讓友邦華泰基金的16%股權。一個月之后,中外合作的信誠基金宣布成立,蘇州高新又成為股東之一。

  蘇州高新屢次進出中外合資基金公司,放到一個大背景之下不難理解。根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規定,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3%,但是,到2004年年底,隨著中國加入WTO滿三年,外資在合資基金中的持股比例開始放寬到49%。在友邦華泰基金的案例中,蘇州高新將股權在不到一年便轉讓,使外資在合資基金中的持股比例達到49%上限。

  此次《通知》第八條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此外,證監會還表示將更密切監管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變化。《通知》第七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另外,對于股東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被出質、被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期間,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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