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基金不滿一年不得轉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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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2日 02:55 東方早報 | |||||||||
早報記者 陳其玨 肖莉責任編輯 劉俊 近年來,國內基金管理公司(下稱“基金公司”)股權轉讓頻發。為規范該行為,證監會昨發布通知,禁止持有基金公司股權未滿1年的股東出讓股權,要求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公司資產。
據悉,這份名為《關于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基金公司股權轉讓期間,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對股權轉讓期間風險防范做出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股東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權被出質、被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期間,或出讓基金公司股權未滿3年的機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公司或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申請。但持有兩家以上基金公司股權的機構,增持其中1家基金公司股權,同時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公司股權的,不受此限制。 《通知》表示,基金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基金公司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權,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持基金公司股權。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公司資產。 根據《通知》,證監會在審核基金公司設立及股權轉讓等申請事項過程中,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就有關事項作出承諾。如后者違反承諾,證監會可以采取向社會公示其違反承諾的情況,將該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有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等措施。 此外,任何機構設立基金公司,除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交該機構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決定。基金公司轉讓股權的,則還需提交出讓方關于出讓股權的說明、受讓方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決定、受讓方出具的參股基金公司報告書等材料。 基金公司主要股東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銷等監管措施,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基金公司有關各方應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確保基金運作合法合規,不得有任何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自去年開始,中國證監會明顯收緊了基金公司的審批權,基金公司牌照再次“燙手”,一些機構對基金公司牌照表示高度興趣,基金公司股權轉讓案頻現。2004年10月,天津信托和北方國際信托分別將其所持有的易方達公司16.67%的出資轉讓給廣東粵財信托、廣發證券和美的電器。今年4月27日,湘財荷銀第一大股東湘財證券又將其持有的湘財荷銀股權悉數轉讓。與此同時,一些海外金融機構紛紛主動上門,尋求參股國內基金公司。一時間,基金業股權轉讓風起云涌,其中不乏一些有爭議的案例。 今年1月份,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接受有關財產保全申請,凍結海通證券所持有的海富通基金公司4700萬股權。該事件迅即引發業界強震。 分析人士指出,在高額基金管理費的利益驅使下,基金公司的股權爭奪戰必將日趨激烈,而一旦出現不規范行為,則不僅損害投資者利益,更可能對資本市場貽害無窮。該政策的出臺,將有助于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