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訊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涉及重大訴訟的公告(等)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證券代碼:600083 證券簡稱:ST博訊 編號:臨2006-006 成都博訊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涉及重大訴訟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公司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稱"民生銀行成都分行")于2004年12月28日簽訂了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委托人成都工投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合同號:(2004)年(民成委借)字(018)號、(2004)年(民成委借)字(019)號。貸款金額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利率每月4.95%。,2004年12月28日起到2005年11月27日止。2005年3月10日,本公司和民生銀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蜀都公證處申請公證了上述二份合同,公證書號:(2005)成蜀證內經字第9135號、(2005)成蜀證內經字第9136號。成都蜀都公證處賦予上述二份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本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時,民生銀行成都分行有權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近日,本公司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成都中院")于2006年4月21日發出的執行通知(2006)成執字第452號,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06)成蜀證內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民生銀行成都分行于2006年3月31日向成都中院申請執行,成都中院已受理立案,限我司自收到該通知3日內自動履行義務,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延遲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將強制執行。通知要求本公司按照《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的內容和要求向成都中院報告財產狀況。 本案涉及債務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時遺留問題,訴訟涉及金額較大,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巨大。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應訴通知書(2006)成民初字第323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紅星中路支行(下稱"中行紅星支行","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訴請成都中院:1、判令本公司償還中行紅星支行借款人民幣289.1萬元 及相應利息、違約金;2、判令成都紅光電子進出口公司(下稱"紅光電子")對本公司90萬元借款本金部分對應的債務(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判令國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電氣")對本公司199.1萬元借款本金部分對應的債務(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本公司、紅光電子、國光電器三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本項訴訟涉及債務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時遺留問題。原告在起訴狀中稱:1、本公司與中行四川省分行達成2003年資保字001號《債務重組協議》,債務重組余下金額450萬人民幣(還款期限自2003年6月21日起算,2004年6月19日還款),經2005年9月13日對帳,仍有199.1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未清償。2、2004年7月27日,本公司與中行蜀都大道支行簽訂了2004年039字001號《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向本公司貸款100萬元人民幣,年利率5.31%,借款期12個月,由紅光電子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劃款后,至今仍欠9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在起訴狀中還聲稱,上述兩項債權已經由上述二貸款人轉讓給了原告。 本項訴訟涉及金額較大,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大。 三、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應訴通知(2006)成民初字第342號,成都工投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稱"成都工投")向成都中院訴請:1、判令本公司償還借款150萬元及其利息94,860元;2、判令本公司承擔本案訴訟、執行、保全、律師代理、公證及因本案發生的全部費用。 2004年12月29日,成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下稱"成都國投")與成都市商業銀行華興支行簽訂了《委托貸款委托合同》(編號為2004年商華委字006號),成都國投委托該銀行向本公司貸款人民幣150萬元,期限自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6月28日。2005年6月14日,成都國投將上述150萬元債權轉讓給成都工投。 本項訴訟涉及債務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時遺留問題,訴訟涉及金額較大,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大。 四、2005年4月20日,我司與武漢信樂顯示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武漢信樂公司")共同設立了武漢博誠數碼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武漢博誠公司"),注冊資本1500萬元,武漢信樂公司占80%的股權,約定以機器設備出資。本公司占20%的股權,約定以機器設備出資。在設立公司的驗資報告中顯示雙方約定應該投入的機器設備金額分別為1200萬元和300萬元。 2005年5月17日,武漢信樂公司與本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協議中武漢信樂公司將其持有武漢博誠公司的300萬股轉讓給本公司,本公司受讓股權后向武漢博誠公司提供技術支持,不再支付任何其他價款。2005年5月27日,雙方進行了工商登記變更。至此,本公司持有武漢博誠公司40%的股份。武漢博誠公司的原材料供應及其偏轉線圈產品的銷售由武漢信樂公司代理,我司是武漢信樂公司的原材料供應商。 截至2005年12月16日,武漢信樂公司累計欠本公司貨款661.8萬元。加上武漢信樂公司的控股公司上海信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信誠公司")向本公司借款100萬元,本公司對這兩家公司的應收賬款總額達到了761.8萬元。 為保證我司借款的安全并及時清收武漢信樂公司的貨款,2005年12月19日,我司與上海信誠公司、武漢信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志翔個人于簽署了《協議書》。 《協議書》規定,武漢信樂的法定文件、公章等自協議簽署日起交由本公司保管,其向冠捷科技(武漢)有限公司的銷售收入無條件全部用于償還所欠本公司貨款。上海信誠公司、武漢信樂公司及許志翔個人三方對上海信誠欠本公司借款100萬元及上述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6年4月4日,武漢信樂公司登報聲明公章、營業執照等遺失,重新辦理了新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并將我司監管的外匯帳號注銷,新開立了外匯帳號。此時我司已經清收了395萬元貨款,貨款余額為266.46萬元。為此,我司于2006年4月19日向東莞市中級法院起訴并依法查封了武漢信樂公司新開立的外匯帳號及其持有的武漢博誠公司60%的股權。 2006年4月19日,本公司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中院"),提起訴訟,訴請判決:1、判令被告武漢信樂公司、上海信誠公司、許志翔、上海信華電子元器件有限公司四被告清償本公司366.46萬元及利息及違約金100萬元,合計466.46萬元;2、判令武漢信樂公司所持武漢博誠60%的股權歸本公司所有;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目前仍在審理之中。該項訴訟涉及金額較大,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大。 五、2006年5月8日,本公司收到東莞市人民法院(下稱"東莞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2006)東法民二初字第3115號,武漢信樂公司(原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志翔)于2006年4月21日向東莞法院對本公司及許志翔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本公司返還100萬元;2判令原告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3、本案訴訟費由本公司承擔。 原告在訴狀中稱:1、上海信誠公司與我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無效,所以《協議書》中由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約定也無效;2、《協議書》中本公司不承擔武漢博誠經營盈虧責任的四方一致約定無效;3、《協議書》中關于武漢信樂公司、上海信誠公司、許志翔違反協議約定,不履行任何一項約定義務的,應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同時武漢信樂公司所持武漢博誠公司的股權歸我司所有的約定無效。 對于此案,本公司將依法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利益。本案涉及金額較大,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大。 除以上訴訟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無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成都博訊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5月11日 證券代碼:600083 證券簡稱:ST博訊 編號:臨2006-007 成都博訊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成都博訊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東大會于2006年5月11日上午9時在東莞市南城區莞太大道255號5號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劉國真先生主持,出席大會的股東共3名,代表股份79,715,877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4.6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大會對各項議案逐項審議并投票表決,形成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2005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結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股數的100%。 2、審議通過《2005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結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股數的100%。 3、審議通過《2005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表決結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股數的100%。 4、審議通過《200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表決結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股數的100%。 5、審議通過2005年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表決結果:79,715,877股同意,占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股數的100%。 6、審議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詳見2006年4月15日《上海證券報》本公司公告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由廣東太平洋聯合律師事務所的陳辦亮律師進行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陳辦亮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規定,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成都博訊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