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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管理辦法》提幾點建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1日 15:58 中國證券報

  譚天 李想 融順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仍有一些不完善之處。

  加大處罰力度。征求意見稿第六十條規定,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等,中國證監會將在三十六個月
內不受理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這處罰太輕。虛假和欺騙是最厲害的違法違規,也是中國股票市場上的痼疾,對此必須嚴懲。提高證券市場的違規成本,是法律界及投資者的共同呼聲,對違規行為司法介入應該更有效。

  調動各方監管力量。征求意見稿的第四十七條應保留。該條規定原為:“中國

證監會在審核
證券
發行申請中,就相關事項征求其他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意見的,其他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其實,在保證新上市公司質量方面,監管部門還有大量的工作須做到位。比如,通過地方稅務管理部門調查準上市公司真實的納稅情況;查查這些準上市公司各種繳費的真實情況,等等。

  “重大”應有明確含義。“辦法”中有約三十處使用了“重大”或類似的詞語。應盡量使用可量化和容易界定的數據詞語來取代。比如,將“辦法”第十二條中的“重大”二字進行量化和界定后,該條可以修改為,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收入來源或主營業務利潤來源沒有發生超過其原來全部營業收入來源或原來全部營業利潤來源比重20%以上的變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超過全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0%以上的數量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將“辦法”第三十四條中的“重大”二字進行量化和界定后,可修改為,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占公司凈利潤的比重不超過15%,個別行業不超過30%;而“辦法”第三十七條中出現“重大”這一詞語的頻率最高,其中有些還是可以進行量化和界定的,等等。實際上,“辦法”第六十八條中的“百分之八十”就是進行如此處理的較好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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