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聯合研究報告提出建立行政審裁有效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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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1日 13:15 證券日報 | |||||||||
□ 本報記者 姜 楠 上證所今日發布上證聯合報告——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撰寫的《證券執法體制國際比較研究》。 文章指出,基于證券執法的信息理論,在對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美國、英國和德國
一是建立靈活的調查程序。證券執法者調查權的保障,當然是作為后盾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但各國證券執法者在擴大調查權的同時,也根據自身的經驗發展出靈活多變的非正式調查程序,以節約監管資源,加強監管者的執法主動性。二是適當應用和解策略。和解的應用,避免了訴訟過程,但違法者接受處罰,同意改正,達到了執法的主要目標。三是建立有效的行政審裁機制。鑒于證券欺詐行為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有專門證券執法機構主導的行政審裁,往往比司法審判過程更為簡便和有效。我們的證券行政審裁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違法行為的認定在法律上存在許多模糊之處。解決之道,應當是給與行政處罰機構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