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息披露重塑券商信用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9日 13:5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江磊 隨著券商綜合治理向著既定的目標順利推進,監管部門毫不松懈,在認真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券商綜合治理的一系列工作要點,其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被置于近期券商加強制度建設的重要位置而受到市場和業內外人士的普遍關注。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于防止券商重蹈舊路,重塑券商信用形象,恢復公眾對市場信心以及提高監管效率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眾所周知,信用的缺乏是證券行業以往普遍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而信息不能真實、準確、及時和全面的披露,是導致券商積重難返、風險頻發、監管乏力、公眾喪失信心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由于券商未能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證券監管部門在三年前決心對券商進行綜合治理工作時,其中的一項重要的先期基礎工作,就是下大力氣對券商的風險程度進行摸底。在花了整整一年的時間真正摸清了券商風險家底的基礎上,監管部門才能夠抓住重點,制定工作計劃,有的放矢地開始對券商進行全面的、有效的綜合治理工作。 現階段券商的業務主要是證券承銷、證券經紀和證券自營三大塊。券商業務的性質決定了其必須遵循市場“三公”原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風險內控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大力降低風險程度,主動接受檢查監督,獲取良好信用形象。 首先,券商的證券承銷面臨著市場的不確定性,有可能遭到發行失敗的風險,致使券商本身和與之利益相關的資本市場參與主體蒙受重大的投資損失;其次,券商的證券經紀涉及廣大投資者權益和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投資公眾出于維護自己的權益,對于券商的經營狀況迫切享有知情權;第三,券商的自營業務必然使其面臨著一定的投機性和風險性,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突發事件引發股價的暴漲或暴跌、投資決策失誤等,可能會造成巨大的風險,甚至導致券商資不抵債而趨于破產。 因此,監管部門對券商這一公眾十分關注的公司所從事自營業務的資格條件、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能力頒發實施了一系列規定,嚴格加以限制和依法實施市場監管,尤其是,監管部門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券商不得接受投資者全權委托代其買賣證券、不得進行信用方式的委托買賣或不得對投資者作盈利保證;券商自營業務應與代理業務的資金、賬戶等分開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保證金等等。券商必須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規范經營,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真實、及時、準確和全面地公示其重大的經營業務和財務狀況,是保證落實公眾知情權和主動接受監管部門依法監管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券商必須履行市場“三公”原則的基本義務和特定的職責。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券商信用形象,一是要增強自律意識。券商高管人員應在不斷增強法律意識的基礎上,在商業運作中加強行業自律意識,恪守職業道德,做到規范運行、誠信做事,不弄虛作假,不隱瞞敷衍,更嚴禁蒙騙欺詐,嚴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職責。二是完善制度建設。券商內部應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示于眾,接受監督。其內容不僅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披露的對象、披露的方式和披露的時間等,而且將高管人員若違反信息披露制度應得的懲處等也應納入其中。監管部門將把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考核其是否誠實守信和履行職責的一項重要標準,記入誠信檔案。三是實施法律監督。法律是監督券商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尊重和維護公眾知情權的最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對于券商未能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行為,應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此制約和震懾券商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恪守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 (作者單位:安徽證監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