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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股改時代第二場戰役 公司治理雙刃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9日 10:48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李冰 北京報道

  棋過中盤,勝利在望,但挑戰也繼續。在股權分置改革進行一周年之后,是否改革的懸疑已經不存在,理智者更為關注后股改時代所面臨的新挑戰。

  “證監會近期的工作重點之一就是,積極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同時,大力完善上市公
司治理結構。”證監會的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多位專家也認為,進入后股改時代,公司治理將是個大課題,其面臨的一些新問題,如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管理層持股及監管、內部人控制以及國有股流通問題,仍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和制度建設。

  管理層持股的雙刃劍

  股改之后,上市公司治理方面最大的變化是允許管理層持股,實現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從1999年開始討論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終于落到實處。

  “在給了胡蘿卜的同時,當然也要舉起大棒,管理層持股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促使高管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更緊密捆綁,但同時,高管通過各種方式操縱、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理論空間也在加大,因此,對高管更為嚴格地監管是必須的。”上海榮正咨詢董事長鄭培敏認為。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劉紀鵬也認為,后股改時代,公司治理結構顯然發生較大變化,一股獨大和職業經理人問題,需要重新審視,對于大股東和職業經理人的監管和制約,將是管理層需要重點考慮的內容之一。

  “職業經理人將是推動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和治理的主導力量,因此,在全流通過程中和全流通過程后,必須對其實施雙重制約。”劉紀鵬認為,“在這方面,民營企業的探索和突破,將優先于國有企業。”

  根據證監會2006年1月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暫行辦法》,完成股權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的相關規定,實現管理層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方式的長期激勵。

  從近期上市公司的表現來看,已有一些公司采用暗渡陳倉的方式搶跑,在股改的同時進行高管激勵。這種操之過急的表現,使得許多人士開始擔憂,在全面放開之后,持股的管理層將會怎樣表現,因此加強對持股管理層的監管迫在眉睫。

  證監會一位人士表示,對于這方面的監管,將主要通過進一步規范信息披露、對違規行為進行更嚴厲懲罰等方式來加強。

  “嚴刑峻法是一個方面。”市場人士華生認為,“但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后,證券市場面臨的另一個制度性缺陷應成為股改后的第二戰役。”

  被華生稱為“股改后第二戰役”的是,許多公司尤其是國有公司的非整體上市問題。

  “由于存在母公司和上市公司甚至幾個上市公司,非整體上市帶來一系列的弊端,比較突出的是內部人控制和管理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華生認為,非整體上市的公司,母公司向上市公司優先利益輸送已經成為普遍現象,而同時擁有幾個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則在相關上市公司之間進行內部人控制,易于導致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且加大相關公司之間的交易成本。

  華生認為,目前如中石化,已經開始進行旗下子公司的整合,但這種向下的整合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只有進行向上的整合,即將母公司也完全納入上市公司,實現整體上市,才能真正解決內部人控制以及管理交易等問題。

  獨董的杠桿力量

  “分類表決取消之后,獨立董事應該成為保護中小股東的代表。”劉紀鵬認為。

  在今年初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中,取消了分類表決制度,做到所有股東同股同權,但同時,也帶來一個新的挑戰:中小股東的利益如何保護?

  劉紀鵬認為,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并非股權分置改革帶來的相伴相生問題,而是證券市場一直存在的問題,只是在后股改時代,

資本市場進入新階段,需要采用新的工具來解決。 “獨立董事應該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更好地對公司進行獨立監管,對股東負責。”劉紀鵬提出,“因此,應該像對待管理層一樣,給獨立董事以股票期權。”

  持不同意見者認為,中國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才剛剛開始試水,對持股高管的監管措施也還在制訂中,在這方面尚未積累制度和監管經驗,如果這個階段也將獨董納入股權激勵的對象中,反而不能體現獨董的獨立性,而可能將獨立董事納入新的道德風險中。

  “獨立董事的股權激勵問題,至少要到高管持股幾年之后,監管層和上市公司對持股高管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措施之后,才能考慮。”鄭培敏認為。

  劉紀鵬表示,從國際的經驗看,對于職業經理人的制約,主要是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越大,獨立董事的權力也越大。

  但和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相比,中國資本市場面臨的一個現實窘境是,中國并沒有成熟的、職業的獨立董事隊伍,獨董違反監管規定,伙同大股東或管理層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事情屢屢發生,獨立董事缺乏信任基礎。

  對此,劉紀鵬提出,中國應該成立獨立董事協會,通過培訓等各種方式,打造一支職業化的獨立董事隊伍。

  無獨有偶,幾日前,上交所副總周勤業在上證所2006年第二期獨立董事培訓班上表示,為解決在實踐中遇到的獨立董事獨立性與知情權的矛盾,監管部門正在研究成立全國性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協會,由協會來推薦、選派獨立董事,并由協會向上市公司收取相關費用,向獨立董事發放津貼或報酬,以從根本上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這種做法并非市場化行為。”華生認為,“上市公司應該有權利自主選擇獨立董事,并進行靈活的薪酬設計。”

  “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課題。”鄭培敏認為,“獨立董事和股東大會只是其中一方面,更重要的應該是更公開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合法操作以及加強對不當行為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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