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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辦法看發行市場化改革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翀

  新的IPO管理辦法曾有一個版本在業內廣泛傳閱,與現在的征求意見稿相比,主要條款大體相同。本報曾就此版本了解了多位投行人士意見,當時普遍的反應是對財務指標提高等規定的不理解,認為其與發行市場化的方向是背離的。一種極端的觀點是,“只要有人買的股票,都應該可以公開發行”,還有人認為,如此高的限制,對中小企業太過歧視。

  通過有關人士的介紹,我們發現,新辦法提高企業發行上市要求,確有其依據。同時,新辦法也在很大程度上,顯示出循序漸進推動發行市場化改革的思路。

  首先,新辦法規范的范圍,被嚴格限制在主板市場的IPO上,它是一個IPO辦法,但更是一個IPO并上主板的辦法。無論是凈利潤三年為正且累計3000萬元,還是現金流三年累計5000萬元,抑或營業收入三年累計3億元,包括發行前總股本3000萬元,都絕非針對中小企業而言。因此,說新辦法沒有照顧到中小企業,是指錯了對象。新辦法設置上述條款,目的就是為了推動更多優質、大型、成熟企業在主板的發行上市行為。

  其次,新辦法還只是整個

股票發行規則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通過“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措辭,可以理解到,監管部門未來必定還會就“首次公開發行不上市”出臺具體措施。在新證券法確立了發行與上市適當分離的原則后,發行是否上市、上哪個市場的規定必會進一步細化。證監會正在籌建的發行監管二部,就是為了解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問題,而且有言在先,這部分企業的發行條件可適當降低。在兩法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留出空間的基礎上,業界必須認識到,未來企業的發行行為會更加細分,發行和上市條件也會分出層次。

  第三,對大型優質企業的“照顧”條款。新辦法規定,允許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限責任公司采用募集設立的方式IPO并上市;允許經國務院批準的發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IPO并上市;取消發行前12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限制。以這個標準計,已經在海外上市的交行、建行,以及即將海外上市的中行等,都可以通過這類條款,迅速實現海歸,從而有助于改善主板上市公司結構,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

  第四,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立法原則,新辦法體現了繼續深化發行制度改革的思路。取消了一些已經不適應股改后新的市場環境的“死規定”,如IPO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2倍,關聯交易比例不可超過30%等。行政干預的弱化輔之以市場約束的強化,在解決

股權分置問題、實行市場詢價制度后,監管層更相信市場能夠自動約束一些問題的產生,同時將更多目光集中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上來。

  第五,“以市治市”的思路彰顯。在證券法嚴厲規定了各種罰則的基礎上,監管部門將更多“權力”交還給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希望通過一類主體對另一類主體正常的、健康的市場行為,在總體上營造良性的市場運行機制。相似的思路還體現在辦法第7條對投資者應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的規定中,這也在客觀上要求包括公眾投資者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樹立“守土有責”、“不越雷池”的市場觀念。

  新辦法的出臺,正值股改一周年。股權分置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后,市場的機制、條件正發生積極變化,監管部門有條件、也有必要將證券發行的決定權更大限度地交還給市場,力爭使能被市場所接受的投融資需求都得到滿足。但市場畢竟處于轉軌階段,股改完成前后市場約束和股東約束完全到位還需要一個較長過渡時期。因此,發行制度改革也要強調“三度”的統一。按照循序漸進的思路進行發行制度改革,在IPO辦法中得到了切實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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