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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再征意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7日 02:13 中華工商時報

  業務門檻降低強調風險準備大限提前4個月

  日前,中國證監會再次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征求意見。同今年1月份頒布的意見稿相比,新辦法降低了券商的業務門檻,強調了風險準備,此外新辦法的實施時間也提前了4個月,為今年7月1日。

  業務門檻降低

  在實行總量監管的同時,新辦法適當放寬了業務上的準入門檻。原征求意見稿對券商的自營業務、委托理財的風險控制比例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股票的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在新的征求意見稿中,這一規定被刪除。

  對于券商的投行業務,原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單項承銷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80%。而按照這一規定,如果沒有得到及時注資的話,一些券商會在投行領域被徹底淘汰,很多券商實際上也會失去承銷能力。新的征求意見稿中,把這一規定也刪除掉了,只是做出了各種風險提取準備的要求。

  為了防止券商的盲目擴張,原意見稿規定,券商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而新辦法則將這個折算額降至500萬元。

  強調風險準備

  對于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新辦法引入了風險準備新標準。變化最大的是在第二章“風險控制指標標準”中,引入風險準備概念。第八條,增加了“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一項;第九條,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中,把初稿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10%”改成“按托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按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按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按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1%計算風險準備”。另外,

  還增加了“證券公司經營任一項證券業務的,應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的20%計算營運風險的風險準備”。

  但是對于融資融券,新辦法沿用了原先的直接控制模式。新辦法還規定,對創新業務和創新產品,監管部門可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和風險準備計算比例。

  “大限”提前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規定該辦法實施的時間為今年7月1日。而在

證監會1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券商整改的最后期限,不再是近期市場所說的10月31日,而是6月30日,“大限”提前了四個月之多。

  此前,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將在今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屆時達不到常規監管要求的公司,將實施以市場退出為主的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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