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刑法對瞞報事故應加大懲處力度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7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據新華社電 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26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針對草案有關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可處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許多常委會委員表示,瞞報、謊報安全事故性質十分惡劣,草案應當進一步修改,加大對這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除對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作出規定外,還對其他一些有關安全事故的條款作出了修改。有常委會委員表示,目前草案加大了對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懲處力度,但總體上看,草案對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懲處力度不夠,減弱了刑法的震懾力。“建議進一步加大對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的懲處力度,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主動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在不少地方,當地政府已經責令一些礦井停產,甚至用炸藥把井口炸了,但礦主為了賺錢,又去偷偷生產。”王茂林委員說,對這樣的人,不僅要在經濟上使其傾家蕩產,更要依法從重判刑。 前來列席會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建國說,今年新疆發生了一起礦難,死了80多個人,后來發現這是一個“三無”煤礦,完全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叭绻麅H僅判這個煤礦老板7年,確實太輕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 刑法對瞞報事故應加大懲處力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